廣州首例假鹽販子案被判罰112萬
昨日上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首例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進行一審宣判。法院判處被告劉邦亮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1
昨日上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首例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進行一審宣判。法院判處被告劉邦亮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120000元,由法院繳付國庫;判決被告劉邦亮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廣東省省級以上電視臺和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發表賠禮道歉申明。
據了解,該案系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實施后提起的首例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屬于新類型案件。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一般具有廣泛性、嚴重性和長期性。作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補充手段,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對于保障消費維權、改善市場環境、提升消費信心具有重要作用。鑒于該案屬于新類型案件及其重大社會影響,由廣州中院副院長姜耀庭擔任審判長并主審本案。
廣州中院經審理查明:自2016年6月開始,劉邦亮租用廣州市白云區新市街小坪安達路某倉庫作為生產窩點,使用購進的工業用鹽作為原料,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粵鹽”牌加碘食鹽并批發銷售給蔡某經、鄭某賓等人。同年10月18日,劉邦亮在上址生產假鹽時被民警抓獲,并繳獲生產的假鹽成品6.4噸、半成品、包裝材料及生產工具1批。廣州市公安局委托國家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現場扣押的500g和400g普通食用鹽進行含碘量質量安全鑒定。2016年11月4日,該中心出具2016843、2016844號檢驗報告,認定兩樣品的碘含量均﹤1mg/kg,判定結果均不合格。
廣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劉邦亮生產銷售不符合食用鹽標準的鹽進入食用鹽市場,侵犯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目前雖然沒有消費者起訴劉邦亮,但依法不能免除其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民事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