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全日鮮生活便利店新田城店等因食品藥品違法被處罰
近日,記者從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以下簡稱:鄭大一附院)等6家單位因使用劣藥或使用生產銷售假冒且不符合
近日,記者從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以下簡稱:鄭大一附院)等6家單位因“使用劣藥”或“使用生產銷售假冒且不符合標準全自動生化分析儀”等被處罰。
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顯示,4月3日,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第8期行政處罰案件信息,鄭大一附院、新密市婦幼保健院、鄭州市全日鮮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新田城店、鄭州市旺方元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聯盈食品有限公司和新鄭好鄰居日用消費品配送有限公司新建路分公司等6單位被處罰。
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表截圖
其中,第一起是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8年3月29日,對鄭大一附院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鄭)食藥監藥罰〔2018〕5號)。
該處罰決定書顯示: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使用劣藥“白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給予該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罰款;2、沒收違法所得。處罰決定書要求在15日內自動履行。
據了解,該行政處罰中所提到的“白及”是一種中藥,功效為收斂止血,消腫生肌。主要用于治療:咯血,吐血,外傷出血,瘡瘍腫毒,皮膚皸裂。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規定,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3)超過有效期的;(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5)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6)其它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曾在2014年發布《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稱,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劣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銷售”。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另外,第8期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表顯示,新密市婦幼保健院因購買使用未依法注冊的全自動生化分析儀,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給予該當事人沒收非法財物的處罰。鄭州市旺方元食品有限公司因生產經營標簽未標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的食品“番茄薯條”(油炸型膨化食品),被處以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河南省聯盈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預包裝食品,被處以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鄭州市全日鮮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新田城店以及新鄭好鄰居日用消費品配送有限公司新建路分公司則分別因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烤香饃片”和“芒果汁飲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但免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表同時公布了“救濟渠道”,稱如不服決定,可向相關單位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記者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