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出臺文件明確房屋征遷補償諸權益
圖片來源網絡舊房征遷時選擇貨幣化補償,可否再購新房?購房原則是啥?持有憑據是啥?直管公房、房改房征遷時,被征收人和租客如何分配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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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房征遷時選擇貨幣化補償,可否再購新房?購房原則是啥?持有憑據是啥?
直管公房、房改房征遷時,被征收人和租客如何分配補償款?
每月過渡費有無明確標準?有無兜底金額?
近日,鄭州市發布《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有關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中,被征收人購房、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公租房補償等相關問題,并明確安置費用支付標準。
《意見》要點一:貨幣補償時,被征收人再購新房有何規定?持何憑證?
(1)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 號)(以下簡稱《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情形,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在被征收房屋尚未完成注銷情況下,被征收人憑政府征收決定、征收補償協議、結算單等征收補償憑證,可以按照每征收一套允許購買一套的原則購買商品住房。
(2)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和經轄區對未經登記建筑物認定為合法的認定結果,且選擇貨幣補償的,可參照上條辦理。
(3)征收補償協議自簽訂之日起,選擇貨幣補償的兩年內可作為購房憑證,選擇產權調換的在安置房手續辦結期限內均作為購房有效憑證。
《意見》要點二、政府直管公房、房改房的貨幣補償款,被征收人與承租人如何分配?
(1)福利分房體制下,政府分配給居民租住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因公共利益被征收的,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終止租賃關系的,貨幣補償金額的 40% 用于補償被征收人,60% 用于補助房屋承租人;
(2)房屋承租人按房改政策有關規定標準已購買公有住房或領取住房貨幣化補貼的,貨幣補償金額全部補償給被征收人。
(3)征收出租的直管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并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達成補償協議的,貨幣補償金額全部補償被征收人。
《意見》要點三、臨時安置費標準調整:每平每月30元,1800 元兜底(期房安置自行租房)
結合當前房屋租賃市場實際情況,為確保被征收人平穩過渡,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調整如下:
(1)實行期房安置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臨時安置房的,在臨時安置期間,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 30 元的標準發給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費,不足 1800 元的,按照 1800 元發放。
(2)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按上述標準一次性支付 6 個月的臨時安置費。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
解讀:列計劃、清單制、先報備、通信息,房屋征收更加規范
據了解,自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出臺后,鄭州市未出臺本級相關具體條例,為解決公益事業征收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制定上述文件。
對于房屋征收的規則和流程,《意見》明確規定:符合《條例》第八條規定情形實施的征收,應當納入市政府年度征收計劃,征收工作實行清單制,各轄區(管委會)征收部門應將屬于該范圍內的項目向市級主管部門報備,未納入市政府征收計劃的其他征收不得適用。
為便于開展工作,減少群眾負擔,《意見》中也要求征收部門應將年度征收計劃以及被征收房屋明細函告房管部門,并及時辦理被征收房屋權屬注銷手續。超出以上范圍的特殊情況,征收部門應當報市政府專題研究。
此外,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補償,《意見》中也做出詳細規定:符合《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征收國有土地地上房屋涉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收回登記為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參照征地區片價實施補償,地上建(構)筑物,附著物參照集體土地征收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實施補償;收回其他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收回土地登記用途的市場評估價與地上建(構)筑物的補償之和實施補償。(記者 高瞻展 實習生 張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