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1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經2022年8月2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9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5號
《杭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經2022年8月2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9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5號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規定》貫徹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全面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目標,聚焦杭州市安全生產發展的主要問題和薄弱環節,完善制度設計,強化源頭管理,落實主體責任,全面提升全市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為黨的二十大和杭州亞運會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一、強化安全生產組織機構責任體系
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安全生產法律制度體系設計的重要基礎和基本要求。《規定》第三條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并明確了主要負責人的職責;針對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不一致的情形,第五條第二款明確兩者均為主要負責人;此外,《規定》還明確了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建立“層層負責、人人有責、各負其責”的安全生產工作體系,落實安全生產法“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
二、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責任體系
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核心。《規定》第七條細化了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員工的所有從業人員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并監督考核從業人員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構建“全覆蓋、無死角”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生產。同時,針對實踐中的快遞、外賣等新型靈活用工,《規定》第七條第二款明確平臺企業要將接受其作業指令的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位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相關保障責任。《規定》第八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單位特點、危險程度和生產經營范圍,建立健全涵蓋生產經營全過程、各環節的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同時,還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安全操作規程的具體要求和具體內容。
三、明確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保障責任體系
安全生產投入是生產經營單位實現安全發展的前提,是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基礎。《規定》第十一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并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必要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事項。同時,第三十四條要求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推進具有重大風險點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四、細化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
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預防事故的發生,是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新增的重要內容,《規定》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雙重預防機制進行了細化,第二十條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確定風險等級,采取相應風險管控措施。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風險研判和承諾制度。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還細化和明確了隱患排查治理的相關要求和具體措施。
五、明確安全生產日常管理責任體系
安全生產管理是生產經營單位管理的重要內容。《規定》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分別對場所安全布局、安全設備維護和檢查、安全警示標志設置、危險性較高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等作了規定。針對危險物品聚集的場所或設施,第二十四條細化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規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落實包保責任制;針對動火、有限空間等危險作業,第二十五條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安全管理措施;針對實踐中因為工藝、技術、設施設備等變更而引起的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第二十六條進一步明確了變更管理情形及相關要求;針對承包承租活動中暴露出的責任不明、協同不力等問題,第二十七條進一步細化明確各方責任,強調流程管控。《規定》第三十五條還進一步細化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演練等相關規定。
六、強化重點領域安全管理責任體系
針對杭州市近幾年生產安全事故中暴露出來的薄弱環節以及新業態的安全風險,《規定》對相關領域安全管理作出以下規定:
一是強化事故多發領域的安全管理。針對燃氣管線破壞事故多發,《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燃氣經營單位關于精確探明管線情況、落實現場交底、做好管線日常巡查等安全保護要求和措施。針對商業樓宇、商業綜合體、園區、地下空間、公眾聚集場所等人員較為密集、安全生產狀況復雜的領域,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及措施作了細化規定。
二是強化新業態安全風險防范。針對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等從業人員為了“搶時間”獲取平臺更多的積分、獎勵而出現的安全風險,《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通過合理設定考核獎懲、收入分配等相關機制和措施,保證安全生產。同時,第三十三條對漂流、滑翔傘、蹦極等高風險項目的經營單位規定了明確的安全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