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涉企補償救濟實施辦法(試行)》印發 自2022年10月31日起施行
近日,《杭州市涉企補償救濟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正式印發。《實施辦法》是杭州市作為首批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之一所進
近日,《杭州市涉企補償救濟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正式印發。
《實施辦法》是杭州市作為首批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之一所進行的營商環境創新改革舉措,旨在為債務融資、政府采購、招投標、招商引資等領域,因政策變化、規劃調整而不履行合同約定從而造成企業合法利益受損的情形,探索建立補償救濟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實施辦法》自2022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0日。
具體來看,《實施辦法》從前置保護、多維啟動、挺進非訴、平等協商、程序銜接、組織保障等環節設計訴前救濟渠道,在多個方面進行了創新。比如通過設置非訴協商渠道,“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在復議、訴訟等固有救濟渠道外,創新提出搭建政企平等協商渠道,建立企業信賴的利益補償制度,重點規范訴前平等協商環節,有利于降低社會治理成本,提升社會治理效能,促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在補償救濟啟動方面,設置多維啟動模式,除可通過企業申請啟動外,還創新增設兩條政府端主動啟動通道,行政機關或其他相關單位發現有關情形均可立即啟動補償救濟協商程序。
簡單來說,補償程序主要有三種啟動模式。當企業認為其所受損失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條件和范圍,依法應獲得補償的,可以向行政機關提交補償申請。
但很多時候,企業對于政策變化、規劃調整的了解程度可能不如行政機關,無法快速知曉政策變化、規劃調整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因此《實施辦法》要求行政機關及時通知可能引起補償的企業。其他單位知悉有關情形可能引起補償的,也可以向相關行政機關通報。
此外,《實施辦法》積極銜接多元糾紛化解機制,明確補償救濟以平等協商方式開展,涉企補償救濟的核查、協商、調解過程由行政機關和企業兩方參與,平等協商。如涉及疑難復雜問題,則由處理補償救濟事宜的行政機關提請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司法行政、財政及其他有關部門展開會商程序,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積極銜接現有調解制度。
據悉,補償救濟的協商或調解不對企業訴權產生任何限制,企業依舊可以行使其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或行政復議的權利。雙方均有權在協商過程中隨時終止程序,銜接其他現有涉法救濟渠道,充分保護了市場主體的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