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精尖入園區 三種方式獲得土地
高精尖產業園區內可根據規劃建設配套設施,實現職住平衡、產城融合。昨天,市規劃國土委針對日前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
高精尖產業園區內可根據規劃建設配套設施,實現職住平衡、產城融合。昨天,市規劃國土委針對日前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用地政策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行解讀,并要求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統籌規劃,組織高精尖產業優先在各類園區落戶,并通過彈性年期出讓土地和土地年租制等方式,控制和降低土地使用成本,為高精尖產業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據了解,該《意見》將率先在國務院和市政府批準設立的3個開發區、16個產業園區(以下統稱園區)試點。在試點時,各園區將堅持規劃引領,節約集約的原則,同時實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完善產業項目準入和退出機制,推行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健全并實施動態監管和定期評估制度,嚴防投機炒賣房屋和土地。
在土地的利用方式上,《意見》明確了園區向入園的高精尖企業提供土地的3種土地利用方式,在經市、區政府授權的前提下:一是園區可依法使用園區產業用地,向入園企業出租,但不得轉讓;二是園區可以建設并持有產業用房及其各項配套服務用房,出租給入園企業,但不得整體或分割銷售,不得轉讓公司股權;三是園區與入園企業可采取共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方式使用土地。
《意見》中指出,入園企業向園區開發企業租賃產業用地的,土地租金實行年租制,年租金由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園區土地成本收益和產業引導政策具體制定。
此外,入園企業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園區產業用地,土地租賃最長期限不超過15年。根據園區規劃,入園企業可在承租土地上依法建設生產經營設施,租賃期內該設施屬投資企業所有。
為保證產業用地用于高精尖項目,《意見》要求,簽訂供地合同前,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組織入園企業按照準入條件作出書面承諾、與入園企業簽訂履約監管協議書,作為用地合同的附件。
同時,《意見》強調,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除市政府審核批準的專業園、公共服務平臺、孵化器運營機構可將依法自持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或建設的產業用房出租給入園企業外,其他入園企業嚴禁以任何形式將園區出讓或出租的土地及地上房屋進行轉讓、銷售、出租。
在加強監管的同時,為保障這項政策的順利實施,《意見》還要求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盡快組織編制所屬園區試點方案,經市政府審定后抓緊實施。同時,做好“一條龍”審批服務,提高項目落地建設效率。市有關部門要及時跟蹤試點情況,對政策實施效果、存在問題開展評估,根據評估結論動態調整相關政策措施,提高精準施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