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正式出臺保障性住房收購辦法 4月20日起實施
2018-04-13 15:32:40|
來源:央廣網
深圳市政府公報顯示,《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購操作規程》正式印發(以下簡稱《規程》)。該《規程》自4月20日起實施,收購針對市(區)住房保障
深圳市政府公報顯示,《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購操作規程》正式印發(以下簡稱《規程》)。該《規程》自4月20日起實施,收購針對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對社會投資主體建設的,且納入深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計劃的公租房和安居房,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收購價格和方式的除外。
《規程》明確,保障性住房收購范圍包括保障性住房專有部分以及與專有部分對應的共有部分。宗地內屬于供社區居民使用的社康中心、警務室、幼兒園、中小學、市政道路等公共設施、交通設施不納入保障性住房收購范圍。據介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購價格計算公式為:保障性住房收購總價格=保障性住房收購面積× 單位收購價格。其中,保障性住房收購面積在未有測繪報告的情況下,可采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土地出讓合同中的建筑面積預算,最終以竣工測繪報告的建筑面積為準。而單位收購價格=建設成本+合理利潤+戶內裝飾裝修造價+收購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法定稅金。
在收購款項支付方式方面,按社會投資主體利用自有用地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城市更新改造或者商品房搭配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劃分。
其中,后者其保障性住房配建面積不足5000平方米的,收購款項在項目移交且產權轉移登記至住房保障部門后按照不超過收購總價95%的標準支付;如收購項目屬于安居型商品的,收購款項按照不超過收購總價98%的標準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2年后支付。(記者楊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