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論法:愛犬,也要守法律底線
□每個人都有價值選擇的自由,但在表達自身價值選擇和個人主張的同時,必須尊重公共利益、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底線近日,湖南長沙市天心
□每個人都有價值選擇的自由,但在表達自身價值選擇和個人主張的同時,必須尊重公共利益、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底線
近日,湖南長沙市天心區一只疑似無主金毛犬咬傷行人,被民警用木棒撲殺的視頻在網絡流傳,引發輿論關注。
監控視頻和警方情況通報顯示:當日有群眾報警稱被狗咬傷,民警迅速趕至現場處置時發現,另一市民也被狗攻擊,所幸因衣服較厚未受傷。民警在沒找到狗主人、也未配備麻醉槍、且考慮到手槍射擊容易跳彈傷人的情況下,為防止該犬傷害更多行人,遂用木棒將狗撲殺。
根據《長沙市城市養犬管理規定》第十六條“對疑似狂犬的,養犬者應主動控制或捕殺犬只。無法控制或捕殺犬只的,養犬者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的規定,可以說,民警將傷人惡犬撲殺的行為,不僅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也保護了公共安全,還考慮到了“手槍射擊容易跳彈傷人”可能發生的安全隱患。
然而,民警的這一正常執法行為,卻被一些人說成是“長沙芙蓉路一金毛狗被民警活活折磨幾個小時致死”,并在網絡上施以“殘忍”“暴力”等道德批判。更有甚者,還有人掀起“人肉”執法民警的活動,貼出該民警的部分個人信息,公開煽動嚴懲執法民警。
從個人價值選擇的角度出發,是否愛狗、怎么愛狗都無可厚非。每個人都有價值選擇的自由,但在表達自身價值選擇和個人主張的同時,也必須尊重公共利益、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底線。
然而一些人以所謂“愛狗”和“道德”之名,將自己的價值取向強加于人,甚至以涉嫌違法和破壞秩序的方式表達訴求、傷害他人,顯然超越了個人權利的邊界,破壞了公序良俗和法律尊嚴——對民警的執法行為惡意造謠,甚至公然地“人肉”和煽動嚴懲執法民警;無視多位路人已遭惡犬攻擊、可能會有更多行人被咬傷的情形,只關注撲殺行為給自我價值帶來的沖擊,并對他人安全和公共秩序漠然視之。須知,個人的價值選擇,無論如何都不應超越群體安全的公共利益,不得高于法律秩序的權威和剛性。
“參差多態是幸福之源。”時代的進步,讓我們正身處一個日益開放包容、尊重多元價值的社會。但同時我們不應忘記:任何價值和行為都應建立在合法有序的基礎之上,對秩序和法律的牢牢遵循,應成為不容任何人踐踏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