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主播行為規范》出臺 明確了網絡主播正向行為規范和要求
6月29日,文化和旅游部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文化和旅游行業助企紓困有關情況。針對日前國家廣電總局和文旅部聯合印發《網絡主播行為規范》
6月29日,文化和旅游部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文化和旅游行業助企紓困有關情況。針對日前國家廣電總局和文旅部聯合印發《網絡主播行為規范》,文旅部市場管理司副司長莊志強回答封面新聞提問時表示,《規范》的出臺有利于提高網絡主播隊伍整體素質,治理行業亂象,規范行業秩序,將持續加強網絡表演專業培訓,指導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推動網絡表演職業化發展。
莊志強表示,文旅部高度重視網絡主播相關工作,近年來先后出臺《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明確網絡表演經營單位和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對網絡主播的管理責任。指導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網絡表演(直播)分會制定《網絡表演(直播)內容百不宜》等行業自律規范,發布違法違規網絡主播警示名單,進行行業抵制。
《規范》進一步明確了網絡主播正向行為規范和要求,以及在提供網絡表演過程中不得出現的行為,為網絡主播從業行為劃定了底線和紅線。網絡主播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傳播的網絡表演、視聽節目內容應當反映時代新氣象、謳歌人民新創造,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播正能量,展現真善美,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新需要。
他表示,文旅部加強對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以及網絡主播的監督管理,切實壓緊壓實主管主辦責任和主體責任。發現網絡主播違規行為,及時責成相關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臺予以處理。
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規范網絡主播情況及網絡主播規范從業情況,納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許可管理、日常管理、安全檢查、節目上線管理考察范圍。
《規范》還提出進一步加強對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的執法巡查,依法查處提供違法違規內容的網絡表演和網絡視聽平臺,并督促平臺和經紀機構及時處置違法違規內容及相關網絡主播。
此外,對問題性質嚴重、多次出現問題且屢教不改的網絡主播,應當封禁賬號,將相關網絡主播納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允許以更換賬號或更換平臺等形式再度開播。對構成犯罪的網絡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失德藝人不得提供公開進行文藝表演、發聲出鏡機會,防止轉移陣地復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