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精選!監管重拳出擊!基金銷售違規,近一月7家機構被"警示"
基金銷售的監管正在日趨嚴格,近日,各地證監局紛紛重拳出擊,對違規的相關金融機構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券商中國記者梳理發現,截
基金銷售的監管正在日趨嚴格,近日,各地證監局紛紛重拳出擊,對違規的相關金融機構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券商中國記者梳理發現,截至4月7日,僅近一個月以來,各地證監局就對7家金融機構出具了關于基金銷售違規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監管方向主要聚焦人員管理、宣傳推介、合規風控、考核激勵四大方向,如部分機構的基金銷售業務人員、合規風控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個別銷售人員在不清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情況下宣傳推介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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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上述基金銷售亂象,各地證監局也在行政監管的決定書中表示,各家基金銷售機構應嚴格對照基金銷售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流程,增強合規管理能力,執行合規管理要求,強化人員資質管理,杜絕上述問題再次發生。
7家基金銷售機構被行政監管
例如,4月6日,河北證監局發布《關于對唐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公告顯示,河北證監局在2023年3月唐山銀行的基金銷售業務開展了現場檢查,經查存在五大問題:
一是內部相關“營銷指引”中對基金推介的話術設計不規范,部分用詞可能對投資者產生誤導;
二是部分支行從事基金推介工作的員工和實際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三是基金產品準入委員會未包括產品研究人員及合規風控人員;
四是基金銷售業務的專門合規風控人員未滿足獨立性和有效性要求,且未按照內部制度對基金銷售業務進行監督和現場檢查;
五是內部管理制度未及時根據中國證監會規章進行修改,不符合《銷售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此前3月末,廈門證監局對廈門銀行出具了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廈門證監局表示,經查,廈門銀行的基金銷售業務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是部分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二是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個別合規風控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僅通過行內簽報方式將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納入離任審計人員范圍,尚未建立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離任審計或離任審查制度。
此外,3月中下旬,重慶證監局對重慶農村商業銀行也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措施。重慶證監局表示,經查,興業銀行重慶分行存在以下兩大問題:
一是向投資者銷售基金前,該行未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7號,以下簡稱《適當性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向投資者告知下列信息:“(三)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可能導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四)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影響客戶判斷的重要事由”。
二是該行支行個別員工在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情況下進行了基金宣傳推介活動。
主要聚焦四大違規亂象
記者總結梳理發現,近期各地證監局關注的基金銷售違規亂象,主要聚焦以下四大方向:
一是人員管理方面,部分機構的基金銷售業務人員、合規風控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部分機構的基金產品準入委員會未包括產品研究人員及合規風控人員,合規風控人員未滿足獨立性和有效性要求,且未按照內部制度對基金銷售業務進行監督和現場檢查等等。
二是宣傳推介方面,相關話術設計不規范,部分用詞可能對投資者產生誤導,個別銷售人員在不清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情況下宣傳推介基金產品,個別銷售人員向投資者發送未經審核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等等。
三是合規風控方面,部分銷售機構未對支行互聯網營銷行為進行統一管理并監控留痕,部分機構僅通過行內簽報方式將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納入離任審計人員范圍,尚未建立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離任審計或離任審查制度等等。
四是考核激勵方面,部分銷售機構對部分基金產品在認購期實施特別的考核激勵政策,這一違規行為也是渠道“重首發、輕持營”的一大表現。在監管層近期下發的多份文件中,一直反復強調,嚴禁基金銷售機構短期激勵行為,基金銷售機構應將銷售保有規模、投資者長期收益納入考核指標體系。
近年來,隨著基金普及度越來越高,基民數量越來越龐大,監管層也愈發重視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監管。
例如,《關于加快推進公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指出,基金管理公司應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踐行“逆向銷售”,積極拓展持續營銷,創新投資者陪伴方式,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督促銷售機構持續完善內部考核激勵機制,切實改變“重首發、輕持營”的現象,嚴禁短期激勵行為,加大對基金定投等長期投資行為的激勵安排,將銷售保有規模、投資者長期收益納入考核指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