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時代回應權的自我保護
從比較法上看,回應權制度普遍成為平衡報道自由和他人合法權益保護的重要手段。所謂回應權,又稱申辯權,是指在被報道人認為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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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比較法上看,回應權制度普遍成為平衡報道自由和他人合法權益保護的重要手段。所謂回應權,又稱申辯權,是指在被報道人認為媒體報道的事實與真實情況不符時,所享有的在報道該事實的媒體上自我申明、澄清事實以進行回應的權利。我國民法典第1028條明確規定了更正權和刪除權等必要措施,賦予了民事主體請求媒體更正或刪除失實報道的權利。許多學者認為,“等必要措施”中應當包括權利人的回應權。回應權的重要特點在于,不實信息從哪里發出,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就有權要求在哪里作出回應,相關媒體不得拒絕。而在自媒體時代,確有必要通過賦予潛在的受害人回應權的方式,從而發揮自我保護、預防損害、及時化解糾紛等功能。
當然,回應權產生之時并不存在自媒體,回應權也并非針對自媒體而設,但在自媒體時代,回應權又確能夠發揮其獨特功能。一旦某個自媒體上發布了不實信息、侵害他人人格權,有關當事人就有權要求在該自媒體上及時刊載回應的文章,澄清事實、以正視聽。可見,回應權既是一種保護人格權的有效方法,也是一種重要的人格權救濟方式。相較于其他救濟方式而言,回應權在人格權保護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功能。賦予受害人回應權利的主要目的在于使權利人在發現相關報道失實后,能夠迅速針對不實事實做出澄清,消除相關報道可能產生的不良后果。
進入互聯網時代,由于自媒體時代話語權的急劇下沉,導致媒體推送的信息夾雜了大量不實甚至侮辱誹謗的言論。除了一些明顯的誹謗言論外,還存在大量看起來可能似是而非、真假難辨的言論。而許多自媒體采取“流量至上”的經營模式,為追求流量,可能并不會審查所推送的信息是否失真,但對于大量面臨“信息繭房”障礙的讀者來說,一般不會去思考和辨別言論的真偽,即便有疑慮也難以去辨別。所以,實踐中盲從盲信的情形較多。即便是誹謗他人的假消息,因為反復在自媒體轉載和閱讀,很容易產生“謊言重復一千遍就成為真理”的效果。而回應權的特征恰恰能夠非常有針對性地遏制自媒體時代的侵權行為,具有獨特的自我保護功能,具體而言:
一方面,回應權的及時性對于自媒體時代侵害后果的迅速擴大具有有效抑制作用。在自媒體時代,一旦發生侵權,就可能瞬間發酵,造成的后果也難以估計,如果當事人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不僅耗費精力,而且時間較長,即使拿到勝訴判決,相關的損害后果可能也已經難以彌補了。例如,某微信公眾號推送文章,指責某企業的產品不合格,如果該企業通過訴訟解決糾紛,在經歷漫長的訴訟環節后,其產品可能已經下架,甚至已經被大量退貨,損失也已難以挽回。但如果允許該企業行使回應權,對不存在產品不合格現象進行說明,則可以有效防止損害的擴大,避免誤會或者謠言的傳播。尤其是對網絡謠言而言,由于網絡環境對信息的傳播具有一種無限放大效應,因此,行為人在實施網絡暴力之后,相關的損害后果可能會不斷蔓延,損害后果也可能被無限擴大。針對網絡謠言,如果允許權利人借助回應權立即回應,及時澄清事實,則可以迅速平息相關事件,從而有效抑制網絡謠言以及網暴后果的擴大。
另一方面,回應權的針對性可以精確地避免錯誤信息的傳播。在傳統的司法救濟手段中,除了程序繁瑣、時間漫長外,即便受害人最終獲得了勝訴判決,起初聽信不實言論者也未必會知曉該判決內容;即便是判決行為人進行賠禮道歉等,也會因為渠道的原因難以與不實消息的受眾完全匹配。因此,傳統的損害救濟手段在受眾的針對性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俗話說,“造謠一張嘴,辟謠跑斷腿”。而在辟謠的過程中,在網絡環境下,最具有針對性的辟謠渠道恰恰是不實信息的發布渠道。雖然俗話說,“清者自清,濁者自濁”,但權利人只有及時自證清白,有效回應相關的爭議,才能避免誤導,而回應權則賦予了遭受錯誤報道的受害人及時“自證清白”的權利;同時,借助于回應權這一權利人不可或缺的自我保護機制,使得權利人有權在相關的報刊等媒體發布澄清聲明,從而能夠在最精準的范圍內澄清事實的真相,這對于防止損害的擴大和蔓延具有重要意義。
(作者為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一級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