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中院發布全市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3年6月26日是第36個“6.26”國際禁毒日,為充分展示張家界兩級法院
2023年6月26日是第36個“6.26”國際禁毒日,為充分展示張家界兩級法院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政治立場,張家界中院從全市法院收集、整理了近兩年審結的5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這些案例總體呈現了張家界市主要毒品犯罪類型特點,闡明了對相關類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標準,彰顯了全市法院嚴懲毒品犯罪,堅決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的堅定立場。
(資料圖片)
依法嚴懲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代某兵等販賣、運輸毒品案
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又是累犯、毒品再犯,社會危害性大,主觀惡性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判處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代某兵,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劉某,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陳某武,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個體工商戶。
代某兵為販賣毒品賺錢,聯系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3000克。毒品確定后,劉某受代某兵安排于2018年10月18日到深圳從毒品賣家取得裝有甲基苯丙胺的行李箱。隨后,劉某攜帶行李箱乘坐大巴車返回張家界。2018年10月19日06時許,劉某在張桑高速公路教字埡收費站出口下車時被公安民警查獲,并將受代某兵指使在高速出口等待接送劉某的陳某武抓獲。當場從劉某攜帶的行李箱中查獲甲基苯丙胺3010.19克。2018年12月13日,代某兵被抓獲歸案。
裁判結果
本案由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代某兵為販賣牟利,購買并安排被告人劉某運輸甲基苯丙胺(冰毒)3010.19克,代某兵的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劉某的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被告人陳某武明知代某兵要其所接之人攜帶毒品,仍前往等待幫助接送,陳某武的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判決:一、被告人代某兵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被告人劉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三、被告人陳某武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罪犯代某兵已被依法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張家界市毒品主要來源于境外省外,為切斷毒品流入渠道,減少毒品社會面危害,必須嚴懲大宗毒品采購販賣的毒梟毒販,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判處死刑。本案被告人代某兵為牟取非法利益,安排他人外購大宗毒品用以販賣,社會危害大,又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重,影響極其惡劣。對代某兵判處死刑,體現了對大宗毒品買賣和主觀惡性深的累犯、毒品再犯堅決嚴懲的刑事司法立場。
案例2:伍某崗等人販賣毒品案
從販毒分子住處、車輛等管理控制的場所內查獲的毒品依法應計入販賣數量。
基本案情
被告人伍某崗,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向某,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5月3日出生,無業。
伍某崗與向某系情侶關系。2021年5月以來,伍某崗與向某共同出資購買毒品冰毒,一起在冰毒中添加輔料并分裝后再在張家界市城區販賣。王某接受伍某崗的安排販賣毒品并收取毒資。2021年5-6月,伍某崗本人向吸毒人員販賣冰毒9次,安排王某向吸毒人員販賣冰毒12次;向某販賣冰毒3次。2021年6月22日,公安民警從伍某崗和向某的住房查獲冰毒60.47克、麻古1.07克以及二甲基砜37.89克。
裁判結果
本案由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一審,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伍某崗、向某伙同被告人王某多次販賣毒品,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伍某崗、向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伍某崗、向某又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判決:一、被告人伍某崗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八萬元;二、被告人向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八萬元;三、被告人王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
審判實務中,因零星販賣一般無法查獲毒品實物,對犯罪分子零星販賣的毒品數量很難準確認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犯罪分子的量刑。本案中,雖對伍某崗、向某、王某多次販賣的毒品數量無法查清,但從伍某崗、向某的住處查獲的毒品依法計入販賣數量,從而對伍某崗、向某作出了準確的量刑。同時,本案對從犯王某的量刑體現了打擊毒品犯罪既要堅持嚴懲方針,也要落實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案例3:李某紅販賣毒品案
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紅,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農民。
2022年4月12日,李某紅在張家界市永定區以500元的價格向吸毒人員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0.308克,交易完成后被民警當場抓獲。
裁判結果
本案由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一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紅向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李某紅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判決:被告人李某紅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典型意義
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依法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本案被告人李某紅販賣毒品一次,數量小,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對李某紅本人是一次深刻的教訓,亦對人民群眾和零星販毒人員具有很強的教育威懾作用。
案例4:熊某等販賣毒品案
美沙酮是國家限制流通的麻醉藥品,屬于刑法規定的毒品范疇,美沙酮門診人員盜取美沙酮私自販賣,構成販賣毒品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熊某,男,1981年1月3日出生,美沙酮門診工作人員。
被告人張某忠,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無業。
自2021年9月開始,熊某在美沙酮門診工作期間多次盜取美沙酮,以每次200毫升200元的價格販賣給張某忠22次,共獲利4400元,張某忠再以每次200毫升300元的價格販賣給吸毒人員20次,共獲利2000元。
裁判結果
本案由桑植縣人民法院一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熊某、張某忠多次販賣美沙酮,情節嚴重,二人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熊某為販賣美沙酮,多次秘密竊取美沙酮,其行為構成盜竊罪。熊某一人犯數罪,對熊某實行數罪并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判決:一、被告人熊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二、被告人張某忠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三、被告人熊某、張某忠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
美沙酮是國家限制流通的麻醉藥品,對輔助戒毒具有治療作用,但對人能夠形成癮癖,屬于刑法規定的毒品。國家對美沙酮的生產、銷售實行管制,只有特定醫療機構才有資質定量出售美沙酮。醫療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出售美沙酮,構成犯罪的,依法應當定罪處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違法販賣精神藥品的販賣毒品案,對于加強醫療機構成癮性精神藥品管理具有典型警示意義。
案例5:王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提供場所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構成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務工。
2022年1月28日15時許,王某將自己的湘G6xxx6號凱迪拉克牌小車停放在慈利縣零陽街道澧水大橋北邊橋頭路邊,容留吸毒人員邵某、萬某某、邢某三人在該車內吸食冰毒一次。
裁判結果
本案由慈利縣人民法院一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王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典型意義
為吸毒人員提供場所,供吸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可能有人出于哥們義氣或礙于情面,讓吸毒人員在自己的住所、車內或者自己入住的酒店房間內吸食、注射毒品,認為只要自己不提供毒品也不共同吸食、注射毒品,就不會違法犯罪,殊不知其提供吸毒場所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本案被告人王某準許他人在自己車上吸食毒品被判處刑罰,對人民群眾特別是未沾染毒品的普通民眾,具有很強的普法教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