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協發布推薦(提名)院士候選人“十不準”
光明日報北京7月4日電記者詹媛4日從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獲悉,為凈化學術
光明日報北京7月4日電 記者詹媛4日從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獲悉,為凈化學術環境,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生態,使院士候選人推選工作公開、公平、公正,不受非學術因素干擾,維護院士稱號學術性、榮譽性、純潔性,中國科協對推薦(提名)院士候選人提出“十不準”要求。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這“十不準”為:
1.全國性學術團體嚴格按照推選程序組織推選,不準開展可能影響或干擾推選工作的任何活動。
2.全國性學術團體不準將因品德失范、學術不端和違反科技倫理等問題受到處理的人員,以及因違紀違法等問題受到處理且尚在影響期內或發生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人員作為院士候選人。
3.候選人、候選人單位不準以直接或間接、明示或暗示、委托他人等方式,開展請托、游說、拉票、助選、賄選、打探推選信息等活動。
4.候選人不準以匯報、請教、征求意見等名義拜訪全國性學術團體、專家等有關單位和人員,為推薦(提名)進行活動。
5.候選人應保證材料真實性,不準有弄虛作假、侵占他人學術成果等行為。
6.候選人所報材料不準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及重要敏感事項。
7.專家應堅決抵制各種干擾推選、搞公關、拉選票等不當行為,不帶個人、部門、行業的偏見,客觀公正地做好推薦(提名)工作。不準收受候選人及其單位贈送的禮品、禮金,不得違反規定私下接觸候選人,進行不當交往、利益交換,不得參加可能影響推薦(提名)公正性的活動。
8.專家應嚴格執行回避制度,不準有應回避不回避行為。
9.所有相關人員不準以任何形式為候選人說情打招呼,不準透露任何相關保密信息。
10.所有相關人員不準收受候選人及其單位贈送的禮品、禮金,不得泄露專家信息以及對候選人的討論、評價、投訴及調查處理意見、表決結果等方面的情況。
如有違反上述要求的,視情節給予全國性學術團體約談、當次推選無效、取消1至3次推選資格等處理;給予候選人提醒、取消候選人資格、永久不再通過學術團體推選等處理;給予專家提醒、取消當次專家資格、永久不再邀請參加學術團體推選等處理;對中國科協工作人員,由紀檢監察機關嚴肅處理;對非中國科協工作人員,交由其人事主管部門(單位)做出相應處理或處分。
《光明日報》(2023年07月05日 08版)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