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傷人,“愛心喂養”能否免責?
■陳艷超張女士遭流浪狗襲擊,左小腿被咬傷,其遂將喂養人林女士訴至法
(資料圖)
■陳艷超
張女士遭流浪狗襲擊,左小腿被咬傷,其遂將喂養人林女士訴至法院。林女士則表示自己和家人只是偶爾喂養該流浪狗,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林女士及其家人長期在固定地點向狗喂食,林女士與傷人之狗已形成事實上的飼養關系,判決林女士支付張女士醫藥費和交通費1666.1元并向張女士書面賠禮道歉。
張女士與林女士是同住在一個小區的鄰居。小區內經常有流浪狗出沒,沒有固定狗窩。林女士和她的母親出于好心經常喂養一只流浪狗,并收留了它所生的七只小狗。據鄰居反映,傷人之狗經常棲息在林女士家樓下,這種情況持續了半年多,沒有見其他人喂過此狗。
某天晚上,張女士經過林女士家樓下時,左小腿被此狗咬傷,經就醫救治,共花費醫療費1416.1元。事發后,咬傷張女士的流浪狗被有關部門帶走。張女士起訴要求林女士賠禮道歉并支付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5499.1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傷人之狗雖原系流浪狗,但在長達半年多的時間中,林女士及其家人長期在固定地點向狗喂食,此狗亦長期棲息在林女士家附近,據此,在上述期間,林女士與傷人之狗已形成事實上的飼養關系。此狗傷人后,林女士作為此狗的飼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法院最終判決林女士支付張女士醫療費1416.1元、交通費250元,共計1666.1元,并就涉案侵權行為向張女士書面賠禮道歉。
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本案中,傷人之狗本是流浪狗,林女士與其家人是出于好心才進行喂養,但法院最終卻判決林女士承擔賠償責任。原因在于,林女士及其家人長期為流浪狗提供食物、收留其所產幼狗、為幼狗尋找收養人、讓流浪狗活動并居留,上述愛心之舉并無過錯,但雙方已構成事實上的飼養關系。所以要對所飼養的動物承擔必要的管理義務,防止其對他人造成損害。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在所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時理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不能因其良好的動機和初衷而免除其責任。
狗有一定的危險性,為防止引發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對于流浪狗,正確的處理方式是將其送往專門收容機構,或通過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進行收養,通過圈養、拴狗鏈等方式防止其對他人造成損害,也防止對自身產生不必要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