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制度是什么?調解勞動爭議原則有哪些?
第一條 為妥善處理勞動爭議,保障地區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發展良好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
第一條 為妥善處理勞動爭議,保障地區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發展良好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結合本地區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地區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地區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和興工會副主席擔任主任委員,由負責信訪工作的中層管理人員和和興工會聯合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副主任委員,成員由地區法律顧問、基層工會主席和職工代表構成;基層應成立勞動爭議調解小組,負責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第三條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依法調解地區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新工時制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處理的其它勞動爭議。
第四條 調解組織的職責:
1、調解本地區企業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2、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3、對職工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
第五條 調解勞動爭議的原則:
1、當事人自愿申請,依據事實及時調解;
2、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當事人民主協商;
4、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
第六條 調解程序
1、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調解內容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
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組織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2、當事人雙方在同一部門的,由所在部門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負責調解。
3、當事人雙方非同一部門的,由當事人雙方所在部門的調解組織和公司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一起調解。
4、發生勞動爭議的職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述理由的,要推舉一名代表參加調解工作。
5、調解組織在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理由陳述的同時,要查明事實,分清事非,依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制定的企業規章和勞動合同,公正調解。
第七條 地區兩級調解組織的工作人員要做到文明接待勞動爭議當事人。
第八條 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后,立即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并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page]
第九條 調解組織在四日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要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條 調解勞動爭議,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束。
第十一條 負責調解勞動爭議的人員與當事人存在利益關系的,不得參與勞動爭議調解。
第十二條 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會議,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或小組長召集。
第十三條 各級調解工作人員,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不得徇私枉法,干擾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四條 各級調解工作人員,要從大局出發,依法做好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引導和教育工作,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影響地區企業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
第十五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的,按地區企業有關規章制度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和興工會聯合會負責解釋。
“調解勞動爭議原則包括事實清楚原則、自愿原則、合法原則。事實清楚原則是指調解應當在調查清楚的情況下進行。自愿原則是指調解應當尊重該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合法原則是指調解程序要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