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營業執照地址需要什么資料?個體工商營業執照變更法人需要什么手續?
一、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范圍網上流程變更經營場所1、您所選擇的經營場所應為有房產證的合法建筑,且房產證上記載的用途應與注冊個體工商戶...
一、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范圍網上流程
變更經營場所
1、您所選擇的經營場所應為有房產證的合法建筑,且房產證上記載的用途應與注冊個體工商戶的使用用途一致。(如不符合上述條件,請您仔細閱讀《投資辦照通用指南風險提示》中“選擇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時應注意哪些問題”的有關內容)
2、申請經營場所變更,限在同一區縣范圍內。新經營場所在其他區縣的,應當注銷原個體工商戶登記,向新經營場所登記機關重新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
3、如果經營場所變更涉及原有經營項目前置許可的,應先取得相應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提交材料:
1、《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具體填寫要求請詳見表格注釋);
2、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副本;
3、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一般應為產權簽字或蓋章的房產證復印件。產權人為自然人的應親筆簽字,產權人為單位的應加蓋公章);
4、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指定(委托)書》(經營者本人辦理的,無需提交)。
二、變更營業執照地址需要什么資料
變更營業執照地址需要以下資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股東大會會議記錄或者會議決議;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變更后住所的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及房主身份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房主身份證復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
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方為賓館、飯店、公司的,提交賓館、飯店、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就提供當地居委會蓋章的住所證明文件。
6、租房合同。
7、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營業執照辦理費用:
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收費標準
⒈登記費收費標準。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費為每戶二十元;發放營業執照,不另收費。
⒉營業執照副本收費標準。個體工商戶自愿領取營業執照副本的,每個收取成本費三元
變更營業執照需要到注冊地的工商局進行變更,在變更之前最好打電話到工商局進行咨詢一下,工商局的工作時間是周一到周五上午9點到下午4點,其他時間是沒有人值班的,電話也是打不通的,這樣可以給自己減少很多麻煩,一次過,省的多跑路。
三、個體工商營業執照變更法人需要什么手續
對于現在這個競爭強烈的社會來說,個體經商的活動是越來越多,更多的大學生在畢業時選擇自己創業經營一家屬于自己的店鋪,那么如果在經營過程中改變了自己的想法想知道個體工商營業執照變更法人需要什么手續以便于自己在需要的時候多懂一點,才不會在實際做的過程中手忙腳亂。
(一)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十條: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其次,個體工商戶是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個人為單位,或以家庭為單位從事工商業經營,均為個體工商戶。自然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必須依法核準登記。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是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以,個體工商戶是自然人身份,不是法人組織。
也就是說,個體工商戶根本就沒有法人資格,也就是沒有法定代表人,在任何地方都無法變更。
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經營者時,應當重新申請登記。具體操作方法是,先辦理現有個體工商登記的注銷手續(在辦理工商登記注銷前,先辦理稅務注銷登記手續),同時再辦理新設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手續。相關規定如下:
(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
1987年8月5日,國務院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登記的主要項目如下:字號名稱、經營者姓名和住所、從業人數、資金數額、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項內容,以及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時,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
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經營者時,應當重新申請登記。
(三)《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8修訂)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7年9月5日工商個字(1987)第231號公布
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
第十六條 根據《條例》第九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擅自改變主要登記項目的,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對擅自改變經營者姓名和指定的經營場所不服從監督管理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擅自改變字號名稱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擅自改變經營方式或者超越核準的經營范圍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對擅自經營不準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商品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吊銷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