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概念有哪些?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的修改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八...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的修改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功;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條是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效力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必備要件之一。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也必須要求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從主體資格上講是有暇疵的,因為當事人缺乏完全的締約能力、代簽合同的資格和處分能力。以前的司法實踐在處理此類合同時,基本上是認定為無效合同。本條將此類合同列入了效力待定合同中,是基于以下幾點考慮;(l)此類合同與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不同,它并非因為當事人故意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合同可撤銷,主要是因為當事人缺乏完全的締約能力和處分能力而造成的。(2)這類合同可經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承認而生效,這種承認表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的合同是符合權利人利益的。(3)有利于促成更多交易,也有利于維護相對人的利益。因為相對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的合同,總是希望合同有效,并且通過有效合同的履行使自己獲得期待的利益,因此,通過法定代理人的追認使效力待定合同生效,而不是簡單地宣告這種合同無效,是符合相對人利益的。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個最重要的條件就是要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這種合同一旦經過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就具有法律效力,在沒有經過追認前,該合同雖然成立,但是并沒有實際生效。所謂追認,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確無誤地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簽訂的合同。這種同意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無須合同的相對人同意即可發生效力。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應當為合同的相對人所了解,才能產生效力。特別指出的有兩點:(1)法定代理人以行動自愿履行合同的行為也可視為法定代理人對合同的追認;(2)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必須是無條件的,法定代理人不得對合同的追認附加任何條件,除非合同相對人的同意。 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并非所有的都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本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就具有法律效力。所謂“純獲利益”在我國一般是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某合同中只享有權利或者利益,不承擔任何義務,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對于這些純獲利益的合同,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該合同不具有效力。同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獨立訂立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相適應的合同,這類合同一般是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如購買書本、乘坐交通工具等;對于不能完全辨認其行為的精神病人在其健康狀況允許時,可訂立某些合同,而不經法定代理人追認。除此之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就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l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所謂“催告”就是指合同的相對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明確答復是否承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法定代理人逾期不作表示的,視為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設立相對人的催告權,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從而維護相對人的利益。但是相對人的催告應當用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時,相對人在催告中一般要設定一個期限,本條規定1個月為限。超過這個期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復的,則視為拒絕追認。 本條第二款除了規定相對人有催告權外,還規定了相對人有撤銷合同的權利。這里的撤銷權,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之前,撤銷自己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在此類合同中,僅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權,而沒有相對人的撤銷權,那么,相對人在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認前,就不能根據自己的利益來進行選擇,只能被動地依賴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或者否認,這對相對人是很不公平的。設立相對人的撤銷權,正是為了使相對人與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機會來處理這類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但是相對人撤銷這類合同必須要滿足以下條件: 1.撤銷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在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作出,對于法定代理人已經追認的合同,相對人不得撤銷。 2.只有善意的相對人才可以作出撤銷合同的行為。所謂“善意”,這里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之時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倘若相對人明知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仍然與對方簽訂合同,那么相對人就沒有撤銷合同的權利。 3.相對人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時、應當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構成對此類合同的撤銷。
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概念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功;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