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有什么定義嗎?民法典有哪些規定?
一、父母立遺囑公證的流程1、兩名公證人員在場,其中一人必須是執業公證員(必須是具有公證員資格的人員,而非助理人員),公證書上蓋該公證...
一、父母立遺囑公證的流程
1、兩名公證人員在場,其中一人必須是執業公證員(必須是具有公證員資格的人員,而非助理人員),公證書上蓋該公證員印章。
2、要求立遺囑人以外的人回避,公證員詢問立遺囑人時要求家屬等有利害關系的人回避。
3、立遺囑人辦理遺囑公證一般需要填寫公證申請表、閱讀告知書、回答公證員詢問、提交相關材料并經公證員審核、繳費。公證員一般會就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身體情況、立遺囑的原因等進行具體詢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二、遺囑的定義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征:
1、遺囑是 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4、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三、遺囑的定義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伙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伙人)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