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的法律規定有哪些?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是多少錢?
一、籌備處是否具有民事主體資格自發的組織,在民事法律上不具有主體資格,雖然不能以民事主體對外行為,但是對外享有民事權利義務。民事主...
自發的組織,在民事法律上不具有主體資格,雖然不能以民事主體對外行為,但是對外享有民事權利義務。
民事主體又稱“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即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民事主體的資格由法律規定,在中國,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能夠作為民事主體的有公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國家是民事法律關系的特殊主體,在一定情況下,需要國家直接參加民事活動時,國家以民事主體的資格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如發行公債、享有財產所有權、接受贈與、對外以政府名義簽訂貿易協定等。
二、民事調解的法律規定及其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調解作了詳細的規定,其中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
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
2、勞務合同糾紛;
3、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
4、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
5、合伙協議糾紛;
6、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應當先行調解”就是以“司法解釋”的方式將庭前調解確定為訴訟必經程序,以上“應當先行調解”的6種類型的案件,占各類民事案件的絕大多數。如果充分利用好先行調解制度,將對提高案件審理速度、及時化解民事糾紛起到很大的作用。同時,此《若干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也對不適合進行調解的幾種民事案件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的;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重多的;
4、法律規定應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監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這幾種類型的案件,由于其特定的案件性質,不適宜民事調解,或者法律規定不允許調解,因此,規定這幾類沒有必要調解的民事案件可以不用調解程序而直接進行審判。通過以上的規定,使審判程序更具有了可操作性。
三、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節選)第二章 訴訟費用交納范圍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