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與遺囑繼承有什么區別?遺贈與贈與的區別在哪?
一、遺贈的概念遺贈是遺囑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其個人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給國家、集體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遺囑人死亡后生效的...
一、遺贈的概念
遺贈是遺囑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其個人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給國家、集體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遺囑人死亡后生效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遺囑人在遺贈中稱為遺贈人,遺囑指定接受遺贈財產的人稱為受遺贈人,也稱受遺贈人。
我國繼承法第16條第三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贈以遺囑的存在為前提,可以是遺囑內容的一部分,而且受遺贈人取得的是遺贈人遺產的一部或全部,所以,遺囑所應具有的條件和特征也適用于遺贈。
二、遺贈的法律特征
由于遺贈必須以遺囑的方式進行,所以遺囑的特征必然反映在遺贈中,同時遺贈還有其特殊要求。作為遺贈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遺贈是無償、要式、單方且在遺囑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遺贈只要求遺贈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有效成立。遺贈人以遺贈的方式將自己的財產贈給受贈人時,并不需要征得受贈人的同意,也不受其他人意志的制約。遺贈雖是遺贈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但只有在遺贈人死亡后才產生法律效力。遺贈人的死亡是遺贈產生法律效力的條件,也是受遺贈人實際享有受遺贈權并行使其權利,取得財產的前提。如果遺贈人尚未死亡,即使遺贈人已設立遺贈,受遺贈人也無權請求執行遺贈,此時作出的接受或放棄遺贈的表示無法律效力。遺贈作為遺囑的一種特殊形式,必須以遺囑的方式進行,因此,遺贈是一種要式民事法律行為。遺贈必須給予他人的財產上的權利和利益,不得給予他人以單純的義務。因而遺贈人贈給受遺贈人的財產權利是無償的、自愿的而不是等價有償的。
(二)受遺贈人是國家、集體組織或者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繼承人與受遺贈人有著嚴格的區分。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國家、集體組織,但不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的人。如果遺囑人指定其財產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受,則屬于遺囑繼承。
三、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區別
(一)二者的主體范圍不同。遺贈中的受遺贈人可以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而遺囑繼承人只限于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且與遺囑人有血緣關系、婚姻關系、扶養關系。
(二)二者的客體范圍不同。受遺贈人是無償取得財產,原則上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被繼承人生前所負有債務,應先用其遺產清償債務,剩余的部分再執行遺贈,但受遺贈人本身不負有清償的義務。遺囑繼承人享受按遺囑繼承遺產權利的同時,也負有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當然是以其所取得的實際遺產價值為限。
(三)二者接受、放棄的規定不同。依繼承法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二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在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沒有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繼承。
(四)受遺贈人與遺囑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受遺贈人不直接參與遺產分配,而是從遺囑繼承人或者遺囑執行人那里取得遺贈人的財產,遺產繼承人可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以實現其繼承權。
四、遺贈與贈與的區別
(一)遺贈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贈與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遺贈是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只需要有遺贈人一方的贈與的意思表示即可,無須征得對方的同意。而贈與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僅要有贈與人贈與的意思表示,而且還要有受贈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只有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贈與。
(二)遺贈是要式民事法律行為,贈與是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遺贈是要式民事法律行為,遺贈人設立、變更、撤銷以及修改遺贈的內容,必須嚴格遵守遺囑的形式和實質要件,否則不發生效力。而贈與是一種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只要贈與人和受贈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即可成立。 核心提示: 遺贈的概念:遺贈是遺囑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其個人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給國家、集體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三)遺贈是遺囑人死后發生執行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贈與則是生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遺贈是死后的民事法律行為,在遺贈人死亡后發生法律效力,受遺贈人在遺贈人死亡后才有權請求執行遺贈,而贈與則是生前民事法律行為。
(四)法律對遺贈財產有限制,而對贈與財產無限制。
法律對遺贈財產有限制。遺贈的財產必須為遺產,且在遺贈人死亡時執行遺贈為可能和合法。而對贈與財產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