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的效力判斷有哪些?無權處分是怎么定義的?
2023-05-15 15:39:49|
來源:稅法網
一、無權處分合同有沒有效無權處分合同有效。無權處分(Unauthorized disposition),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
一、無權處分合同有沒有效
無權處分合同有效。
無權處分(Unauthorized disposition),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意義上有廣狹之別。
《民法典》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此條規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之一的無權處分行為。
二、無權處分的定義
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依據傳統民法理論,處分的意義有廣狹之別:
(一)最廣義之處分,包括事實上及法律上之處分。所謂事實上之處分,乃就原物體加以物質的變形,改造或毀損之行為而言。例如拆屋重建、改平裝書為精裝書是所謂法律上之處分,除負擔行為(債權行為例如懸賞、廣告、買賣、保證)外,尚包括處分行為,例如所有權之移轉、抵押之設定、所有權之拋棄(物權行為)債權讓與債務免除(準物權行為)。
(二)廣義之處分,僅指法律上之處分而言。
(三)狹義之處分,系指處分行為而言。
三、無權處分的效力判斷
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對象指向的是“無權處分合同”,而非“無權處分行為”。
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在物權行為模式下與非物權行為模式下所指向的對象是不同的。在物權行為模式下,法律行為被區分為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非直接處分標的物,唯就該標的物作成負有讓與義務的法律行為,稱之為負擔行為。直接讓與標的物(物或權利)之法律行為,稱之為處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