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漏水索要補償卻被拒 業主外宿誰買單?
新買的房子就存在房頂滲水、墻體裂縫等問題,開發商雖然同意維修,卻拒絕支付施工期間業主在別處住宿的花銷,事情因此久拖不決。最終法院判
新買的房子就存在“房頂滲水”、“墻體裂縫”等問題,開發商雖然同意維修,卻拒絕支付施工期間業主在別處住宿的花銷,事情因此久拖不決。最終法院判決,由開發商支付2.5萬元,作為業主自行修房期間的各項支出費用。
房子有瑕疵 索維修補償卻被拒
2015年8月,杜某與珠海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購買該房產公司在斗門開發的某小區房產一套。
2016年11月開發商交樓,杜某入住后發現房屋存在墻面裂縫、飄窗滲水等問題。與開發商溝通后,2016年12月開發商請業主配合施工。此時,杜某提出在維修期間,自己需搬出所有家私,開發商需提供工程施工期間他在外住宿費用。開發商不同意,事情于是拖了下來。
2017年11月,多次協商未果后,杜某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賠償5萬元(包括房屋修復費用、家私家電保管費、在外住宿費用)供其自行修復房屋。
業主外宿費 由誰買單成焦點
案件受理后,法官組織雙方對案涉房屋進行現場勘查。經勘查,雙方確認杜某的房子確實存在墻面裂縫、飄窗滲水等問題。根據合同約定,法院認定涉案房屋所出現的墻面裂縫、飄窗大理石裂縫及滲水問題屬于開發商的保修范圍,亦在保修期限內,開發商應履行保修義務。
問題是,維修施工是否影響杜某居住、杜某家私是否應搬出?對于這一點,法院認為,因涉案房屋的維修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且維修施工所產生的粉塵、氣味等勢必影響杜某居住,開發商關于維修施工不影響杜某居住的主張法院不予采納。因雙方對此存在爭議,法院視為開發商拒絕維修。
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所以法院認定,杜某有權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修復費用。
最終,根據案涉房屋所需維修的工程情況,法院酌情確定開發商支付給杜某2.5萬元作為自行維修期間的各項支出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