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市民為9.9元餅干把淘寶賣家告上法庭
珠海市民李先生在淘寶某店鋪購買了一盒價值9 9元的蔓越莓曲奇餅干,收到商品后發現沒有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等標示,李先生認為自己買到了假冒
珠海市民李先生在淘寶某店鋪購買了一盒價值9.9元的蔓越莓曲奇餅干,收到商品后發現沒有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等標示,李先生認為自己買到了假冒偽劣產品,因此向香洲法院提起訴訟,退還購物款9.9元以及賠償1000元。近日,香洲法院審理后依法判令淘寶賣家王某(化名)返還購物款9.9元。
案發2016年1月19日,李先生在淘寶某店鋪購買了一盒蔓越莓曲奇餅干,共付款9.9元。李先生在收到餅干后發現包裝上沒有生產日期、保質期、QS標記以及生產廠家的信息標示,李先生隨后通過阿里旺旺質詢賣家王某,淘寶賣家王某承認了沒有標示的事實。
李先生認為,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應清晰標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同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賣家銷售產品沒有法定標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于是李先生向香洲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賣家退還購物款9.9元以及賠償1000元。
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以涉案產品沒有合法標簽、說明為由,要求賣家王某賠償人民幣1000元,而涉案產品為餅干,餅干上沒有生產日期、保質期等標示并不會直接影響到餅干的質量,也不會對李先生造成誤導。李先生如果認為餅干存在過期等安全問題,應當另行舉證,而李先生并沒有另行提交證據,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所以不予支持李先生關于賠償的訴訟請求。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對涉案產品沒有合法的標示,損害了李先生的知情權,對于李先生主張解除合同、返還貨款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據此,香洲法院判決淘寶賣家王某向李先生返還購物款人民幣9.9元。
【法官釋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不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所賦予消費者主張十倍賠償的權利的前提是生產、銷售的食品其本身質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本案中李先生主張購買的餅干沒有生產日期等標示,該瑕疵既不能證明食品安全存在問題,亦不足以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李先生也未主張淘寶賣家王某銷售的餅干存在質量問題,僅以無生產日期等標示為由主張十倍賠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