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賭氣跳河身亡 8年后男友被判賠16萬
那個晚上發生了什么喝酒……去的時候我們點的白鰱魚,叫了一瓶一斤的豐谷二曲,我喝了三杯(共六兩),她喝了兩杯(共4兩)……爭執……她把我
那個晚上發生了什么
喝酒
“……去的時候我們點的白鰱魚,叫了一瓶一斤的豐谷二曲,我喝了三杯(共六兩),她喝了兩杯(共4兩)……”
爭執
“……她把我的手機搶過去并摔在地上摔爛了,我就用手抽了她兩下……”
“……她就說我不想活了,我說你不想活了也不關我的事,然后她就直接往屋外走,我就跟在她后面,并打她,她就反過來用手掐我,摳我的臉,并用嘴吸我的手……”
跳河
兩人行至綿陽三江大壩處,李燕趁王軍不備,翻越三江大壩護欄,跳入三江河中。
施救
在李燕跳河后,王軍隨即跳入江中欲對李燕施救,但李燕已沉入河底,沒有發現其身影,他游回到河邊的坡處呼救。
四川綿陽人王軍沒想到,女友自己跳河身亡后,法院會判他承擔20%的共計16萬余元的民事賠償責任。
這樁事故要追溯到8年前。當時,王軍的女友李燕跳河身亡,事前兩人發生了抓扯、爭執。李燕在無法控制自己情緒時,選擇了跳河自殺。
原本有義務勸阻的王軍,在明知李燕飲酒、有心自殺的情況下,不但沒有阻止,還說出“不想活了也不關我的事”這樣的話,甚至和她進一步發生爭執。因此,法院認定王軍存在過錯、構成侵權。
4月8日,成都商報記者從綿陽游仙區法院獲悉,目前判決已生效。
女子自殺
父母堅持數年向其男友索賠
2010年8月27日,李燕的母親謝大媽收到警方傳來的噩耗:女兒李燕死于綿陽三江河中。后綿陽游仙公安分局初查結論為李燕系自殺,非他殺。
據介紹,李燕是綿陽游仙人,有過一段6年的婚姻。2000年離婚后回到綿陽游仙的娘家鎮上,開起了一家美發店,帶著自己年幼的女兒過日子。王軍本是綿陽鹽亭人,后來到游仙打工。2010年2月,他認識了李燕,兩人開始相戀,并以男女朋友關系開始了同居生活。
游仙區公安分局出具的《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不予立案通知書》顯示:2010年2月,在綿陽市游仙區打工的王軍與經營理發店的李燕(離異)相識、相戀并在李燕住處同居。2010年8月26日19時左右,李燕因懷疑王軍用手機QQ上網聊天,雙方發生爭執、抓扯,李燕賭氣離家出走,王軍緊隨其后勸其回家。2010年8月27日凌晨1時左右,兩人行至綿陽三江大壩處,李燕趁王軍不備,翻越三江大壩護欄,跳入三江河中。
不過,對于女兒莫名其妙死于河中,謝大媽及老伴兒一直認為疑點甚多,一直要求公安機關重新立案偵查。謝大媽一家人的疑點,主要是認為“李燕在死亡前遭到了王軍的毆打”。2010年10月26日,經法醫鑒定,認定李燕系生前入水窒息死亡。
隨后的幾年間,游仙警方組織李燕的父母以及王軍就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解,但均未達成一致。王軍口頭表示愿意給一些經濟補償,在先后支付8000元現金后,離開綿陽到新疆務工。
男友供詞
女友跳河后自己施救未果
2016年5月,游仙公安分局再次向李燕的父母釋明,建議就民事賠償部分事宜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庭審中,李燕的父母舉出了三份王軍于2010年8月27日、2010年9月2日、2012年2月10日在游仙區公安分局作出的詢問筆錄。
筆錄顯示:“……她把我的手機搶過去并摔在地上摔爛了,我就用手抽了她兩下,她沒絆倒地上,她就說我不想活了,我說你不想活了也不關我的事,然后她就直接往屋外走,我就跟在她后面,并打她,她就反過來用手掐我,摳我的臉,并用嘴吸我的手。在路上她一直說不想活了……”
“……去的時候我們點的白鰱魚,叫了一瓶一斤的豐谷二曲,我喝了三杯(共六兩),她喝了兩杯(共4兩)……”
“……說實話,李燕的死亡我也有一點責任,沒有阻止事情的發生,我也很難過。她畢竟跟我相處了那么長的時間,我也理解她媽的心情,還有李燕的女兒現在還小,沒有任何經濟來源……”。
不過,王軍也稱,在李燕跳河后,他隨即跳入江中欲對李燕施救,但李燕已沉入河底,沒有發現其身影,他只有游回到河邊的坡處呼救(因其腿部受傷,沒有采取其他報警措施)。事發次日6時左右,兩名行人發現了在三江大壩護坡處的王軍,隨即報警。警方隨后將李燕的尸體打撈上岸,并開展調查工作。
法律解析
女友跳河自殺
男友為什么要承擔賠償責任?
1、男友過錯何在?
謝大媽表示,通過王軍在警方的筆錄,可以認為事發當晚,王軍明知李燕喝了酒,且在其情緒很激動的情況下,仍然有刺激李燕的行為,從他們住的地方到出事地點至少幾公里,王軍完全可以阻止李燕自殺行為的發生。事后,王軍自己也認為他自身也有責任,故王軍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游仙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王軍是否對李燕的死亡負有民事責任并賠償損失。通過本案的證據能夠證實,王軍與李燕系男、女朋友關系,二人因生活瑣事于2010年8月26日當晚發生爭執,后李燕在無法控制自身激動情緒之下跳河自殺,而作為有勸阻義務的王軍在明知李燕飲酒,且表明自己有自殺心態的情況下,沒有采取積極有效的行為阻止其自殺,還與其進一步發生爭執。對于李燕最終自殺身亡的結果,王軍存在著一定的過錯。考慮到王軍在李燕跳河后有施救行為,可以適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2、男友是否犯罪?
法院認為,李燕系自殺身亡,王軍在刑事上未構成犯罪而無需承擔責任,但并未免除其在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因王軍對李燕的死亡存在過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王軍已構成侵權,判決王軍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共計167838.6元。
8日,成都商報記者從游仙法院獲悉。目前,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已經申請執行。
來源:成都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