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4名熊孩子樓頂扔石頭砸傷樓下男孩 父母及房東均要擔責
四名頑童在樓頂上亂拋石頭,沒想到其中一塊石頭砸中樓下一個小男孩的頭部,頓時頭破血流。四名頑童及其父母連同這棟樓的房東,都要承擔賠償
四名頑童在樓頂上亂拋石頭,沒想到其中一塊石頭砸中樓下一個小男孩的頭部,頓時頭破血流。四名頑童及其父母連同這棟樓的房東,都要承擔賠償責任。2018年5月2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報了這起高空拋物引發的侵權案件。
樓頂石頭空降 5歲童被砸傷頭
2015年8月7日中午,5歲男孩小明(化名)和父親來到長安鎮一家小食店。父子倆坐在店外的空地上就餐。沒料到禍從天降,從該店所在樓房的樓頂突然拋下一塊石頭,正好砸中小明的頭頂。小明被送往醫院,醫院診斷為中型開放性顱腦損傷等。后小明輾轉求醫,用去醫療費用4萬多元。
2015年11月,小明經司法鑒定,為分別構成兩處十級傷殘,18歲后行顱骨修補術,約需3萬元。
事發后,當地派出所曾出警處理。法院調取了派出所的相關筆錄。經查,事發時,有四名小孩魏小小(化名)、李小一(化名)、李小二(化名)、吳小小(化名)在樓頂玩,樓頂有一堆石頭,四人都有往樓下扔了一些石頭。
案涉樓房的房東邱某稱,他在每層樓梯有張貼警示語,嚴防高空墜物。樓頂的隔熱層在7月15日左右損壞了,有不規則的石頭掉下,尚未維修,這些石頭是堆放在固定區域的。
案發后,部分小孩家長和房東共墊付了小明醫療費2萬多元。2016年2月,小明在父母的幫助下,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四個小孩及其父母,還有食店的老板,要求對方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18萬多元。
拋石四頑童及父母賠償 房東也需擔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這起不明拋擲物損害責任糾紛,關鍵在于誰應對小明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責任如何劃分。
各方均確認,案涉石頭來自樓頂。綜合派出所調查及各方當事人庭審陳述可知,四名小孩均實施了往樓下扔石頭的行為,直接導致小明受傷,應承擔侵權責任。
因小明不能確定石頭是上述四人中誰扔的,上述四人亦未能證明是誰扔的石頭砸傷小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故四名小孩應對小明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個小孩均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事發時父母均不在場照看,未盡監護責任,則四人的上述侵權賠償責任應分別先在其財產范圍內承擔,不足部分由其父母連帶承擔。
房東邱某是出租房的管理人,對安全隱患應及時發現并消除,但未能及時清理石頭,在四名小孩到樓頂玩耍并扔石頭過程中,亦未發現并及時制止,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對小明的受傷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事發時,小食店在正常經營,小明就餐位置在店外,但樓頂扔下石頭是突發的,已超出了店里正常經營的合理預見范圍,亦無證據顯示店里處置不當導致小明損害的加重,故該店經營行為與小明受傷無因果關系,無需擔責。
法院依法核定小明的醫療費、后續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15萬多元。另小明因此造成身體兩處十級傷殘,法院酌定四名小孩及其父母需連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故損失總額為16萬多元,扣減已墊付的2萬多元,四名小孩及其父母還需連帶賠付小明14萬多元。法院酌定邱某此以10%為限承擔補充責任。
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四名小孩及其父母需連帶賠付小明14萬多元,邱某對四名小孩及其父母的上述賠償責任以10%為限承擔補充責任。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高空拋物 后果嚴重者或負刑事責任
承辦本案的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陳映華法官稱這是一起因高空拋物傷人引發訴訟的典型案例。我國對于高空拋物采取了特殊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建筑物上拋擲物品造成他人傷亡的,如果能確定具體的拋物者的,由該拋物者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不能查明拋物者具體是誰,除了能提出反證的,則該建筑物上所有有可能實施該拋物行為的業主或者其他管理人需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拋物者主觀上存在故意,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有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拋物者是未成年人的,則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作為父母,應當注意從小教育未成年人明白高空拋物的危害性及其法律責任,不要亂扔東西。(全媒體記者 李金健 通訊員 黃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