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社保部門去年查處6例騙取醫保待遇 7人被查處
記者8日從市社會保障局了解到,2017年,全市社保部門查處的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欺詐冒領社會保險待遇)6例,其中經司法機關判決的社會
記者8日從市社會保障局了解到,2017年,全市社保部門查處的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欺詐冒領社會保險待遇)6例,其中經司法機關判決的社會保險基金案件0例,及時整改追回基金7.11萬元。查處違法違規7人。
記者了解到,其中涉案金額最高的為騙取醫保待遇69000元,最低涉及騙取醫保待遇133.58元。
案例1:王某冒用他人社保卡騙保133元被批評教育
2016年9月12日至2017年3月1日,市社保局對王某騙取醫療保險待遇案件進行了查處。患者王某冒用參保人張某星的社保卡就診,騙取醫療保險待遇133.58元。
由于該案涉及金額較小,違法行為輕微且借卡人及時認識到錯誤,并退回了醫療保險待遇133.58元,依據《東莞市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五)項、第(八)項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并對張某星出借社保卡的行為進行批評教育。
案例2:兩位周某騙保910元 共被罰款3640元
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3月23日,市社保局對周某蓮、周某花騙取醫療保險待遇案件進行了查處。
經調查,周某蓮、周某花騙取醫療保險待遇910.86元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東莞市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屬情節較輕。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市社保局決定對周某蓮、周某花騙取醫療保險待遇的行為進行處罰,分別對周某花、周某蓮處騙取金額2倍(人民幣1821.72元)罰款,共計人民幣3643.44元的行政罰款。
截至目前,周某蓮已退回騙取的醫療待遇910.86元,周某蓮、周某花已繳納3643.44元人民幣罰款。
案例3:馬某思冒用他人社保卡就診9次被批評教育
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16日,市社保局對馬某思騙取醫療保險待遇的案件進行了查處。馬某思于2017年2月7日至2月12日期間,冒用參保人馬某敏身份在鳳崗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鳳崗醫院門診部共就診9次,騙取社保待遇共計382.8元,現已將382.8元退回社保基金賬戶。
依據《東莞市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五)項、第(八)項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并對馬某思冒用他人身份就診的行為進行批評教育。
案例4:陳某玲騙保3.2萬元 案件移送公安追刑責
2016年10月28日,市社保局對陳某玲騙取醫療保險待遇案件進行了查處。經調查,陳某玲通過冒用參保人張某東的身份騙取醫療保險待遇,騙取醫療保險待遇32518.45元,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截至目前,因找不到本人,陳某玲未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待遇32518.45元人民幣。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關于加強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的通知》,此案符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條件,東莞市社會保障局于2017年4月28日已移送公安機關。
案例5:王某旭騙保7500元 案件移送公安追刑責
2016年12月5日,市社保局對王某旭騙取醫療保險待遇案件進行了查處。經調查,王某旭通過偽造住院發票騙取醫療保險待遇,騙取醫療保險待遇7569.13元,但截至目前,因找不到本人,王某旭未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待遇7569.13元人民幣。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關于加強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的通知》,此案符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條件,東莞市社會保障局于2017年4月17日已移送公安機關。
案例6:
2017年7月21日,市社保局對張某平騙取醫療保險待遇案件進行了查處。
經調查,張某平利用職務便利修改住院病人身份,騙取醫療保險待遇69696.01元,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于張某平騙取醫療保險待遇發生時間為2014年2月,至市社保局于2017年6月發現時已超過兩年以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的規定,因此,對張某平不予處罰。
截至目前,張某平已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待遇69696.01元人民幣。同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關于加強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的通知》,此案符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條件,市社保局于2017年8月24日已移送公安機關。
(全媒體記者 張欣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