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銀行第四中心支行虛假宣傳保險產品被罰款
近日,天津銀行4家支行均因虛假宣傳保險產品被天津保監局下發罰單,其背后是保險監管部門對于銀保渠道的強力監管。專家指出,目前的銀保亂
近日,天津銀行4家支行均因虛假宣傳保險產品被天津保監局下發罰單,其背后是保險監管部門對于銀保渠道的強力監管。專家指出,目前的銀保亂象中最為突出的是虛假宣傳,銷售人員為抽取傭金虛報保險產品回報率,且自銀保渠道轉型以來,銀保渠道業務規模下降,部分險企片面追求保費收入規模,漠視風險控制與消費者保護,導致銀保渠道問題頻出。
與此同時,專家指出,過去原銀監會與保監會對銀保渠道分別監管,難免出現監管重疊和真空現象,銀保監會成立后,能夠在監管整合方面發揮協同效應,同時為銀保合作深化提供契機。
天津銀行4支行虛假宣傳保險產品,銀保渠道漏洞連連被緊盯
4月9日,天津保監局連續下發4封行政處罰書,直指天津銀行育嬰路支行、第四中心支行、第五中心支行以及西聯支行的違法行為。處罰書顯示,4家天津銀行支行均在營業場所制作并擺放自制的保險產品宣傳材料,套用“存入”概念,對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進行虛假宣傳,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天津保監局對天津銀行4家支行分別處以罰款10萬元的處罰。
虛假宣傳似乎已經成為銀保渠道中的一項“頑疾”。去年12月1日,原保監會發布行政處罰書,稱中信銀行信用卡中心存在電話銷售欺騙投保人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向客戶提供不實市場信息,夸大或虛假陳述保險產品,對保險產品、保險業相關政策作不實宣傳,混淆保險業務和銀行服務。
同日,遼寧保監局對民生銀行沈陽分行下發行政處罰書,披露在民生銀行保險銷售錄音錄像資料中有“每年存3萬,存3年,3年后錢不用交了,10年滿期一起取”“本產品是躉交的產品,不涉及分紅,是固定期限固定收益的,到期之后需要去贖回”“每年都可以取款,繳費方式是躉交”“額外贈送你一個保險責任”等用語。上述用語與保險產品實際并不相符,民生銀行沈陽分行被罰款12萬元。
因虛假宣傳引發的“糾紛”與“退保”現象也屢見不鮮,消費者因接受誤導宣傳通過銀行渠道購買保險產品,隨后狀告銀行的事件屢屢見諸報端。
事實上,銀保渠道中出現的違規行為不僅限于虛假宣傳,藍鯨財經梳理去年以來的相關罰單發現,農業銀行,郵儲銀行,工商銀行等多家銀行分公司、支公司或辦理處因違規行為被各地保監局進行行政處罰。涉及原因涵蓋財務數據不真實、代理銷售的部分保險業務客戶信息不真實、不完整,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等諸多違法現象。
銀保渠道轉型下問題頻出,專家稱部分險企漠視風險控制
銀保渠道何以成為違規現象的重災區?
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粟芳向藍鯨財經分析稱,“目前銀保亂象中最為常見的是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這主要因為在銀行購買保險的消費者往往看重產品的高回報率,因此銀行銷售人員在產品銷售的過程中,易出現夸大或虛報產品回報率的行為。對于違規人員而言,其背后的驅使力量主要在于保險公司對其提供的傭金收入。”
與此同時,銀行銷售人員欠缺保險產品專業性是銀保渠道老生常談的話題之一。銀行在進行保險銷售時,作用相當于保險中介,其保險銷售人員應當具備較高的專業素養與能力,但從現狀來看,銀保渠道的銷售人員缺乏對于保險專業知識的認知,其資格認證制度也并不完善,誤導消費者的現象暫時難以規避。
值得關注的是,自去年來,保險業呼吁保險姓保,回歸保險保障本質,主要以躉交業務為主的銀保渠道開始轉型,銀保業務規模收縮,數據顯示,保險業2017年銀保規模保費約1.04萬億元,同比下降25%。銀保渠道轉型一方面使得各保險公司銀保渠道新業務價值有所上升。舉例來說,中國人壽2017年年報顯示,其去年銀保渠道總保費達到1135.05億元,同比增長4.85%,其中躉交業務保費收入同比下滑12.33%,一年新業務價值同比增長150.4%,達到65.36億元;新華保險2017年銀保渠道保費收入為199.26億元,比2016年縮減47.2%,其表示這與銀保渠道聚焦期交業務發展,取消躉交業務相關,同時,新華保險銀保渠道去年新業務價值為6.83億元,比2016年末評估的2.35億元新業務價值增長明顯。
但另一方面,“受轉型的影響,2017年銀保業務保險收入大幅下滑,市場競爭激烈”,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向藍鯨財經分析稱, “一些公司面較大的臨轉型以及現金流壓力,片面追求保費收入規模以獲取現金流,漠視風險控制與消費者保護,這是誤導消費者等違規現象出現的重要原因。”
此外,在消費者層面,消費者對產品認知程度較低也是間接導致銀保渠道“漏洞”百出的原因,在此前提下,經濟學家宋清輝建議稱,“消費者首先要樹立正確的財富觀念,千萬不能指望依靠銀保產品就能夠’一夜暴富’,否則很可能會因為貪婪入‘坑’。其次是選購銀保產品之前,應對自己的理財目標有一個合理的預期,切勿盲目追求過高的收益,聽信宣傳。如果只想選擇回報高的理財產品,銀保產品可能并不是最優選擇。”
粟芳持有相似觀點,她認為,消費者選擇的購買渠道反映了消費者購買保險產品的意圖,“保險產品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如果消費者看重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應該去正規的保險公司購買產品;如果消費者選擇通過銀行購買保險,就應當將保險產品定位為定期儲蓄,相應的產品保障力度較低,唯一的可比較因素是產品的回報率,與理財產品進行對比。”
銀保監會成立發揮監管協同效應,抹除銀保渠道監管死角
事實上,不僅原保監會在關注銀保渠道的違規現象,原銀監會的罰單中也不乏出現涉及銀行違規銷售保險的原因。舉例來說,去年9月15日,原銀監會公布了3則處罰信息,其中建設銀行重慶分行、中國銀行重慶分行均存在借貸搭售保險行為;今年3月28日,郵儲銀行安陽分行因部分代理網點違反授權規定代理保險數目超過3家被安陽銀監會處以罰款20萬元的處罰。
銀保渠道是銀行業與保險業的重要合作渠道之一,原銀監會與原保監會也分別“瞄準”對之進行監管,防范風險。值得關注的是,在以往分業監管的模式中,“銀保渠道銷售保險產品,因此產品問題歸屬于保監會的監管范圍,銀行作為銷售渠道,其銷售行為歸銀監會監管,這就導致了存在一定的監管漏洞。因為部分保險公司依賴于銀保渠道主推具有高現金價值的中短存續期產品,實際上是打著保險的旗號賣理財產品。這類產品并非傳統的保障型產品,應用于傳統保險產品的監管措施對其并不適用”,粟芳向藍鯨財經分析稱。
“原來的分業監管體制不僅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金融監管重疊和真空的問題”,朱俊生補充到,“監管標準不統一帶來監管套利的可能。”
事實上,銀行業與保險業的合作與滲透不僅于業務層面的合作,在資本層面,銀行與保險公司相互交叉持股已成行業現象。據藍鯨財經不完全統計,26家上市銀行中,有13家銀行十大股東、十大流通股東中出現保險公司或保險產品身影;銀行也在伸手保險公司,交通銀行、農業銀行等銀行分別以發起設立或收購保險公司的方式直接持股7家險企,4家上市險企十大流通股東中也屢現銀行金融產品。
“隨著銀保合作模式的升級,銀行和保險之間關系更加緊密、金融一體化程度更高,風險也可能隱藏更深,彼此之間風險傳染的可能性更大,對監管體制要求更高”,朱俊生分析稱。
目前,銀監會、保監會合并,銀保監會正式合并,監管政策與措施也將進一步整合。“監管整合可以發揮協同效應,提高監管的質量和效率”,同時,朱俊生認為,“監管整合也能夠為銀保合作深化提供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