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快遞系統管理漏洞被利用 員工非法牟利64萬
中通快遞中通快遞攬件業務承接公司廣州巨同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3名員工利用中通公司中天系統中的管理漏洞,非法獲取電子單號謀取利益,三人
中通快遞
中通快遞攬件業務承接公司廣州巨同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3名員工利用中通公司中天系統中的管理漏洞,非法獲取電子單號謀取利益,三人非法所得共計64萬余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王某、陳某、劉某原系巨通商務的員工,巨通商務承接中通快遞部分攬件工作,并以每單人民幣2.43元的價格向中通公司購買面單,巨通商務寄件時貼上面單,使用中通快遞分配的中天系統賬號進行掃描、建包等操作后送至中通快遞廣州分撥中心。
王某在工作中發現中通快遞中天系統“物料管理”中有大量中通快遞回收后沒有經過站點掃描、沒有被使用的單號可以打印成面單正常使用,后陳某也得知上述情況王某、陳某告訴劉某,經商議非法復制上述單號后出售牟利。
2016年4月至8月期間,王某進入中通快遞中天系統非法獲取電子單號約303,449個,出售后獲利146,500元。
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劉某與陳某經事先商量,由陳某提供面單、車輛,劉某攬件建包,利潤均分。隨后,陳某共提供中通快遞電子單號約86,863個給劉某使用,二人非法獲利15萬余元。
2017年2月,王某向劉某提供中通快遞電子單號約4,036個,二人非法獲利5,000余元。
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期間,陳某出售電子單號20余萬個,非法獲利34萬余元。
案發后,劉某賠償中通快遞損失221,357元,獲中通諒解。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王某的家屬代為退贓14.9萬元,陳某的家屬代為退贓41.5萬元
法院認為,王某、陳某單獨或伙同劉某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存儲的數據,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依法判處王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5萬元;陳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8萬元;劉某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4萬元。所退繳的違法所得56.4萬元發還中通快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