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嚴查直銷企業違法傳銷行為
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下發通知,要求5月起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開展查處以直銷名義和股權激勵、資金盤、投資分紅等形式實施傳銷
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下發通知,要求5月起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開展查處以直銷名義和股權激勵、資金盤、投資分紅等形式實施傳銷違法行為的專項執法行動。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關于開展查處以直銷名義和股權激勵、資金盤、投資分紅等形式實施傳銷違法行為專項行動的通知》中指出,近年來,部分直銷企業為實現擴大銷售業績的目的,同意所謂的“直銷團隊、銷售企業”掛靠,默認甚至指使其以直銷名義或者以直銷經營許可為幌子,以股權激勵、資金盤、投資分紅等形式從事傳銷違法活動,嚴重擾亂了直銷市場秩序,損害了相關當事方和人員的合法權益,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
為此,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從2018年5月開始,組織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開展查處以直銷名義和股權激勵、資金盤、投資分紅等形式實施傳銷違法行為的專項執法行動。
《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重點調查掌握直銷企業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是直銷企業與本企業以外的公司、銷售團隊、經銷商等主體簽訂只能銷售該企業產品的合同,或者通過合作、包銷等形式形成了事實上的掛靠關系。
二是直銷企業或者其掛靠的公司、銷售團隊、經銷商并非以銷售產品為目的,而是以各種資本項目運作、投資返利分紅、股票或者期權等為載體,以資金盤的形式運營。
三是直銷企業或者其掛靠的公司、銷售團隊、經銷商在實施上述行為時,均是以該企業的名義、以直銷經營許可證為幌子、以開展“直銷經營”為借口,許以高額回報,引誘、哄騙相關人員參與。
四是直銷企業或者其掛靠的公司、銷售團隊、經銷商在實施上述行為時,存在《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違法行為或者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為傳銷行為提供條件的違法行為。(記者 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