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文身被學校發現后 要求清除后再來上學
區消保委近日處理完成一起較為罕見的投訴:未成年人文身,被學校發現后要求清除后再來上學,家長找到為孩子文身的商家,要求商家負責承擔清
區消保委近日處理完成一起較為罕見的投訴:未成年人文身,被學校發現后要求清除后再來上學,家長找到為孩子文身的商家,要求商家負責承擔清除干凈的費用。但文身店覺得很冤,聲稱當時問過孩子,得到的回答是“已滿18周歲”,所以店家認為不應該由他們承擔責任。雙方僵持不下,孩子的父母投訴到區消保委。
文身店未核實消費者年齡
今年6月中旬的一個周末,17歲的小兵(化名)一個人去城區某文身店,要求在一條手臂文身。文身店工作人員問他是否已年滿18歲,得到肯定的回答后,店員并未要求小兵出示身份證,便為他安排了文身。結束后,小兵支付了文身費用3000元。
過完周末,小兵回到學校,手臂上的文身被老師發現,要求其清除后才能回學校上課,并通知了小兵的父母。后經協商,學校同意孩子家長的要求:接近期末,先讓小兵把這個學期的課上完,家長承諾在暑假期間讓小兵清除文身。
當小兵的父母找到這家文身店時,當時負責接待小兵的店員稱,是小兵主動上門要求文身的,當時也確實問過小兵的年齡,得到的回答是“已年滿18歲”,而且小兵有1.8米高,看起來也完全像個成年人,于是才為他安排了文身,所以店家認為不應該由他們承擔后果和責任。
小兵的父母表示,店家當時只是口頭詢問,并未要求出示身份證核實。清除文身所需的費用他們已經咨詢過了,需要3.5萬元左右,他們認為應該由店家全權負責。
任何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區消保委工作人員在接到投訴后,召集雙方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消保委工作人員指出,小兵未滿18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實施重大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由其法定監護人同意并追認。小兵接受文身屬于重大民事法律行為,以其年齡、智力狀況、社會經驗等尚不能充分認識文身可能產生的危害,不具備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記者了解到,《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文身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標識。對難以判定消費者是否屬于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區消保委秘書長夏虹表示,文身店雖然詢問了小兵的年齡,但并未要求出具身份證件,在未核實小兵真實年齡、未經小兵父母同意、未在經營場所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情況下,僅憑孩子自稱成年人,就為他提供有償文身服務,存在重大過錯,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即便父母經營文身店,也不能給自己的孩子文身
經消保委工作人員幾次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文身店補償小兵文身清洗費用7000元,一次性付清,此事了結,文身清洗后有任何問題也與商家無關。雙方為此簽署書面約定。
因為鮮少遇到此類案例,記者專門請教了律師。浙江華光律師事務所的朱春蓮律師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例。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設計,不僅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還可能使其將來在入學、就業等方面受到影響。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根據民法典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而文身會對人體皮膚組織造成損傷,顯然不屬于為了維護被監護人利益,所以監護人不能代理被監護人處分其身體權。民政部兒童福利司曾在答復網民關于《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的一些疑問時明確表示,即使父母同意許可,經營者也依然不能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父母經營的文身店,也不能給自己孩子文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