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心人士捐贈的物資和善款如何確保用于正確用途?
今年9月5日是我國第七個中華慈善日。而近日也有兩則關于愛心捐贈的事件引起社會關注。一則是,浙江臺州的一位父親,五年前因為孩子出了車禍
今年9月5日是我國第七個“中華慈善日”。而近日也有兩則關于愛心捐贈的事件引起社會關注。
一則是,浙江臺州的一位父親,五年前因為孩子出了車禍,右小腿被截肢,通過“輕松籌”平臺籌集到100萬元善款。有了這筆錢之后,父親花了三十萬給孩子裝了一個假肢。剩余的七十萬,經平臺介紹交給了一家基金會進行監管使用。
隨著孩子長大,當初裝的假肢已經不匹配了。于是父親找到了基金會,希望能拿出錢來,給孩子換新的假肢。沒想到基金會的一位負責人拒絕稱:“什么你孩子的捐款?這錢是打給我們基金會的,是我們的錢,是他們捐給我們基金會的!”
另外一則是,廣州一位愛心人士一直關心自閉兒童,希望讓孩子通過讀書緩解病癥、通過書本了解知識,于是自購了2000元的兒童書籍,捐給了自閉癥互助協會。但沒想到,新書根本沒有到學生手中,而是被協會以義賣的形式打了6.5折對外銷售,讓這位愛心人士及聽聞此事的社會公眾都非常惱火。
這兩起事件再度引發了人們對“愛心捐贈”用途及去向的關注。愛心人士捐贈的物資和善款如何確保用于真正有需求的人士?愛心捐贈的物資和善款如何不被挪作他用?慈善機構及網絡募捐平臺在捐贈過程中應該承擔哪些責任和義務?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在明律師對這些問題進行了解讀和法律分析。
律師普法:
1、愛心人士通過慈善機構捐贈出去的物資和善款,如何確保用于正確用途?
楊在明律師表示,確保捐贈款物用于正確用途,需要政府、慈善機構、捐贈人和社會公眾的共同努力和監督。
從捐贈人的角度來說,捐出款物前,首先應當核實慈善機構和募捐項目的合法性。對于公開募捐,捐贈人要核實慈善機構是否取得公開募捐資格,募捐方案是否經過民政部門備案;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要核實募捐信息是否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過。捐出款物時,捐贈人應當與慈善機構簽訂詳盡的書面捐贈協議,明確約定捐贈款物的數量、用途等,以便約束慈善機構的行為,為日后追責留下依據。
交付款物后,捐贈人要向慈善機構索取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此外,還可以跟進捐贈款物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如果發現慈善組織違法、違約濫用捐贈款物,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于慈善組織來說,應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自律落實內部管理制度,誠實守信、依法依規地使用物資、善款,同時,還應當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主動接受來自政府、捐贈人乃至社會公眾的監督,讓慈善在陽光下運行。
對政府主管部門來說,應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充分發揮監管職能,重視人民群眾對慈善機構的投訴、舉報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2、愛心捐贈的去向是否需公開?未明確約定用途的愛心捐贈,慈善機構可以在怎樣的范圍內處置?
楊在明律師表示,根據《慈善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的相關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應當主動公開募得款物的用途和支出情況;開展定向募捐的,捐贈人要求將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的,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這既是誠實信用基本道德規范的契約精神的體現,也是強化自身公信力,維系捐贈人信任和熱情的有效方法,更是整個社會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保障。
作為捐贈人,也可以依據《民法典》《慈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慈善機構公開其捐贈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通過行使知情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慈善工作進行監督,為行使救濟權奠定基礎。
根據《慈善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的相關規定,捐贈財物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募捐方案規定的用途使用。慈善項目終止后捐贈財產仍有剩余,而募捐方案對此未做規定或者捐贈協議未做約定的,慈善組織應當將剩余財產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項目,并向社會公開。
3、慈善機構未妥善處置愛心捐贈的物資或未正確使用善款,捐贈人是否可以追究慈善機構的責任?
楊在明律師表示,《慈善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便是保護捐贈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該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情況下,捐贈人除可以通過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
其中,司法救濟是捐贈人權利救濟的最后一道防線,基于捐贈協議提起民事訴訟是捐贈人維權的主要途徑。但現實中,捐贈人與慈善機構之間的訴訟并不多,究其原因,大約與我國傳統的厭訟心理,訴訟成本相對較高,捐贈數額通常不大等因素有關。
4、個人如確有需要,能否開展公開募捐?
楊在明律師表示,回答這個問題前需要明確“公開募捐”的定義。在《慈善法》中,“公開募捐”作為法律概念,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面向社會公眾募集財產的活動。公開募捐只能由慈善組織開展,個人不能公開募捐。《慈善法》對公開募捐的主體、資質、方式、流程有著嚴格的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需要取得公開募捐資質,制定募捐方案并在民政部門備案。
我們常見的以個人名義在“水滴籌”“輕松籌”上發布籌款信息的行為,并非《慈善法》中定義的公開募捐,而是個人求助。我國《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允許個人為了解決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難,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布求助信息。這種籌款方式順應了新媒體時代的信息傳播趨勢,拓寬了救濟渠道,具有傳播面廣、籌款速度快等優點,但受互聯網虛擬性和審核監管機制不健全等因素制約,容易滋生詐捐騙捐事件。建議大家在發揚互幫互助傳統美德時仔細甄別,以防善心被利用。
5、水滴籌、輕松籌等網絡公開募捐平臺,屬于慈善組織嗎?
楊在明律師認為,將“水滴籌”“輕松籌”表述為網絡公開募捐平臺是不準確的。我們日常接觸到的網絡募捐信息平臺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組織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另一種則可以稱為求助型網絡眾籌平臺,如“水滴籌”“輕松籌”。
如前所述,“公開募捐”作為法律概念時,其主體只能是依法成立的慈善組織。根據《慈善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2016年以來,民政部先后遴選指定了三批共30家慈善組織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上述30家平臺才可以稱為網絡公開募捐平臺。這些平臺上面的籌款項目都是由慈善組織發布的,受《慈善法》規制,其顯著特征是帶有民政部備案編號。
而“水滴籌”“輕松籌”等是個人或其近親屬在患病等其他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下向社會大眾請求捐贈的網絡眾籌平臺,上面的求助信息不屬于慈善公開募捐,真實性由信息發布者負責,主要受《民法典》合同編的相關規定調整。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慈善組織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也只可以為慈善組織提供募捐信息發布服務,其自身不能成為項目發起人或者為非慈善組織發布募捐信息,不具有單獨發起公開募捐的資格。
6、被捐助人需要公開捐款去向嗎?騙取捐款是否會受到懲處?
楊在明律師表示,我國法律并沒有強制要求被捐助人公開捐款去向,被捐助人可以自愿公開,也可以選擇不公開。但是,騙取捐款是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
根據《慈善法》的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或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可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于網絡上的個人求助行為,如果存在欺騙等情形,符合《民法典》關于民事欺詐構成條件規定的,是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如果達到《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刑法》中關于詐騙的認定標準,則需要根據情節輕重和數額大小,承擔相應的治安處罰或刑事處罰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