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頭條:19歲少年酒后駕駛釀成慘劇 父母向同飲者索賠110余萬 法院怎么判?
央視新聞
高高興興參加生日聚會
(資料圖)
卻變成了一場慘劇
酒后駕駛摩托車??
自己身亡 同伴受傷
付出了慘痛代價
酒后駕駛釀成慘劇
江西省贛州市,小陽為了慶祝自己的生日,邀請了朋友小韜、小樹、小叢三人一起吃飯喝酒,小韜則叫上了自己的朋友小糧一同赴宴,并自行從學校騎二輪摩托車來到了聚會地。五人在席間吃飯飲酒慶祝后,又相邀一起去酒吧繼續喝酒助興,其間,小糧又叫上了小志、小儀兩位朋友一起喝酒,但兩位在當晚提前離開了酒吧。
當晚23時45分左右,小韜和小陽、小樹、小叢、小糧飲酒結束散場,喝了不少酒的小韜仍打算騎自己的二輪摩托車,其他人雖然進行了口頭勸阻但并沒有采取堅決有效的措施進行阻止。后小韜騎車并搭載小陽在行駛途中不慎撞上了人行道樹木,事故造成小韜當場死亡、搭乘的小陽受傷和車輛受損。
因各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小韜的父母作為原告,以當晚共同飲酒者未盡到照顧義務為由,將小陽、小樹、小叢、小糧、小志、小儀起訴至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1107151元。
法院:飲酒者對自身生命安全
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
經鑒定,小韜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4.9mg/100ml,其死亡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韜的死亡結果與其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每個飲酒者對其自身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小韜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危險性應當有清晰的認識,但其仍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在酒后駕駛機動車,故小韜應當對該起事故負主要責任。
被告小陽是活動組織者和邀約者,對所有參與者均有更高的照顧義務。小陽未能有效阻止小韜酒后駕駛機動車,反而搭乘小韜的摩托車,導致了事故的發生。
被告小樹、小叢、小糧在酒吧飲酒結束后,明知小韜醉酒,卻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酒后駕駛機動車,未盡到共飲者安全照顧義務,應承擔一定責任。
被告小志、小儀未參與第一場飲酒活動,在第二場飲酒活動中先行離開,對其離開后共飲人所做的行為無法預料,不負有法律上的義務,無需承擔責任。
因此,法院確定由小韜對事故承擔80%責任,小陽、小樹、小叢、小糧對事故負20%責任。判決由小陽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69113元,小樹、小叢各向原告賠償5000元,小糧賠償原告6000元。
后被告小陽認為自己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過高,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生命無價 酒后禁駕
謹記“喝酒不駕車,駕車不喝酒”!對自己的生命健康負責,讓家人放心、生活安心。
聚會飲酒時,對同飲者的安全照顧義務不僅僅是口頭上的一句“注意安全”,而應采取更為具體有效的安全措施。按照法律相關規定,勸酒、斗酒或酒后未盡到安全照顧義務釀成悲劇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