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播報:鉤沉|古代官場為何隱性腐敗大行其道
隱性腐敗自古有之,是一種官場頑疾。一些官員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帶,利用制度漏洞或執(zhí)法松懈牟取私利,被發(fā)
隱性腐敗自古有之,是一種官場頑疾。一些官員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帶,利用制度漏洞或執(zhí)法松懈牟取私利,被發(fā)現(xiàn)時則用“一時疏忽”“下不為例”等加以開脫。但腐敗就是腐敗,無論手段多么隱蔽,所造成的危害是一樣的。
身份便是“隱性財富”,成為行賄受賄之資
【資料圖】
東漢末年宦官專權(quán),宦官張讓是漢靈帝朝的“十常侍”之一,手眼通天,就連他的家奴都炙手可熱。《后漢書·張讓傳》記載,張讓府中有一個管事家奴,“交通貨賂,威形喧赫”,成為一些人巴結(jié)的對象。扶風人孟佗“資產(chǎn)饒贍”,主動攀附這個家奴,“傾謁饋問,無所遺愛”。時間長了家奴也有些不好意思,主動問孟佗有沒有什么事要辦。孟佗只提了一個很小的請求:希望能得到您的一拜。這還不簡單?家奴答應下來。平時求見張讓的賓客很多,門口經(jīng)常停著無數(shù)的車子,孟佗也去“排隊”。這時家奴出來“率諸倉頭迎拜于路”,孟佗在眾人驚羨的目光中進入張府。如此一來,孟佗聲名大振,眾人“皆爭以珍玩賂之”。孟佗從中拿出一部分賄賂張讓,謀得一個涼州刺史的官位。
唐代宗時元載拜中書侍郎、同平章事,成為宰相,深得皇上器重。有一位父輩親戚從宣州來京城,希望元載安排一個官職,元載“度其人不足任事”,但又考慮到是長輩,不能讓他白來一趟,于是寫了一封“推薦信”。這位長輩“行至幽州,私發(fā)書視之,書無一言,惟署名而已”,不禁大怒。但事已如此,只好硬著頭皮拿著這封除了元載簽名外別無一字的信“試謁院僚”。判官聽說有元載的親筆信,大驚,“立白節(jié)度使”。節(jié)度使不敢怠慢,“遣大校以箱受書,館之上舍,留宴數(shù)日,辭去,贈絹千匹”。
北宋時趙清獻任御史,有“鐵面御史”之稱,但他也曾做過一件為人牟利的事,只是做得較為隱蔽。趙清獻未及第時曾在鄉(xiāng)中大戶陳某處做家庭教師,陳某待他很好,“赍行囊送入京”,趙清獻才一舉及第,走上仕途。后來陳某的兒子因人命案系獄,性命難保。有人出主意:“爾家昔作館趙秀才,今顯宦于朝,可以為援。”陳某來到京城,見到趙清獻。趙清獻問完情況,讓陳某暫在書院住下。一住十多天,陳某去催,趙清獻“唯唯而已”。又住了一個多月,陳某失望告歸。兩個月后,趙清獻寫信給陳某,說他的兒子已被赦免死罪,兩年后可放回家。兩年后,陳某的兒子果然回到家中。趙清獻并沒有為陳某兒子一案打過招呼,他只是派家中的仆人每天去獄中送飯,負責審理這個案子的官員聽說后,知道陳某與趙清獻關系不一般,便從輕發(fā)落了。
司法運行中的“生意經(jīng)”
在古代,官員犯法被查后還有反轉(zhuǎn)的機會,如果審案的時間能拖得久些的話,機會就更大了,可以請求皇帝或長官施恩,也可以等來朝廷大赦,從而減罪或免罪,但要是案子審理得快,這些機會也就沒有了。審案的快與慢掌握在主審官員手中,慢一點貌似也算不上“徇私枉法”,但實際有“貓膩”。
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年),大臣文彥博奏稱:“比者用兵西鄙,有臨陣先退、望敵不進之人,及置獄鄰郡,而推劾之際,枝蔓淹延,啟幸生之路,稽慢令之誅,將何以勵眾心而趨大敵乎?”這里說的“枝蔓淹延,啟幸生之路”指的就是拖延審案過程以求生機。宋真宗時,大理寺上奏:“郊禮在近,諸州奏按多不精詳,冀于覆駁延留,以俟恩宥。”這里指的是,一些審理案件的官員在上報案件時,故意在卷宗中留下瑕疵,大理寺便會以“奏案不圓”為由駁回。一來一往,案件審理自然就被拖延下去,這種手段比篡改證言證據(jù)、顛倒事實、制造冤案假案更為隱蔽,但同樣能幫助請托人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古代教育不發(fā)達,普通百姓文化水平有限,一旦涉及法律訴訟往往會惶恐無措,這時一些歇家便主動提供相關詞訟“服務”,當然收費不低。歇家本指提供歇息的客店,后來發(fā)展成為業(yè)務廣泛的中介機構(gòu),他們利用復雜的背景、在鄉(xiāng)里的勢力以及對法律條文熟悉的優(yōu)勢,勾結(jié)官府中的吏役、訟師,把持獄訟。清代江西按察司所輯《西江政要》中記載著歇家牟利的情況:“投歇者,具控必準,即鼠牙雀角之爭,能使驚天動地。不投歇者,有理莫伸,雖傷心刺骨之害,反致受屈含冤。”這里的“投歇者”是指通過歇家打官司的人,“不投歇者”指不肯花這筆冤枉錢的人,后者即便有理往往也無處申辯。
在古代,朝廷正式任命的官員都有任期,而本地胥吏則不同,往往深耕厚植,所謂“鐵打的衙門流水的官”。有些胥吏長期把持詞訟,形成司法壟斷。《道光朝實錄》記載:“京師各庫及稅務衙門書吏,當役滿告退后,其接充者,非其子侄,即其親戚。”一些案件審理中需要引用律令或成例,引哪些不引哪些將決定最終判決結(jié)果,這時胥吏便可以“發(fā)揮”了,通過避重就輕可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通過斷章取義可改變案件的性質(zhì)。清代蔣良騏在《東華錄》中記載,雍正時刑部書吏所提供的案例“往往刪去前后文詞,止摘中間數(shù)語,即以所斷罪承之。甚有求其仿佛比照定議者,或避輕就重,或避重就輕,高下其手率由此起”。負責保管案卷的書吏也有可乘之機,根據(jù)規(guī)定,官員離任時所分管的案卷要進行交接,書吏利用這個機會可任意增刪案卷里的內(nèi)容,對后續(xù)審理將產(chǎn)生關鍵性影響。
五花八門的行賄受賄手段
古代刑罰中往往有“以贓計罪”的原則,即根據(jù)涉案價值多少來決定懲罰的輕重。為逃避法律制裁或減輕處罰,行賄者和受賄者往往絞盡了腦汁。明人張弼號東海,工書法,尤擅草書,被稱為“張旭復生”。明人何良俊在《四友齋叢說》中記載:“張東海為南安太守,在郡日,有某布政將入覲,緘紙一篋,索公草書,為京中人事。”明代的布政使是一方大員,進京辦事前請張弼寫上“一篋”書法,拿去送禮,這種行賄方法稱為“雅賄”,很早便流行于官場。
清朝“雅賄”之風盛行,北京琉璃廠的一些古董店發(fā)展成為“行賄中介”。學者吳思在《潛規(guī)則》一書中指出,清末京城“雅賄”極盛,琉璃廠的多數(shù)古玩店已淪為行賄受賄的掮客,官員們把自家文物放在古玩店由其代售,送禮者掏大價錢買了再送給官員。
古代官場上的隱性腐敗無處不在,大奸大貪容易被發(fā)現(xiàn),但隱性腐敗卻較難覺察,即便被發(fā)現(xiàn),當事者也會用各種理由推脫搪塞。在中國歷史上,一個王朝初建立時往往會汲取上一個王朝滅亡的教訓,吏治通常較嚴格,無論顯性腐敗還是隱性腐敗都能給予及時打擊。但承平日久,人們的思想有所松懈,欲望不斷萌動,腐敗也漸漸多起來。有的人懾于法律威嚴而不敢公然貪贓枉法,于是隱性腐敗大行其道,如果不能及時治理,遏制其發(fā)展苗頭,就會形成泛濫之勢,變成法不責眾或官場潛規(guī)則。膽子再大一些的人便不再遮遮掩掩,由隱性轉(zhuǎn)為顯性,由地下轉(zhuǎn)為地上,這就需要及時遏制,把顯性腐敗和隱性腐敗都扼殺在萌芽狀態(tài)。
(作者:陳忠海,為文史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