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億農險市場擬迎新規 財政補貼性產品附加費率不得高于25% 總精算師成農險精算管理第一責任人 滾動
財聯社4月28日訊(記者夏淑媛)千億農險市場如火如荼發展之際擬迎政策新規。4月28日,銀保監會發布
財聯社4月28日訊(記者 夏淑媛)千億農險市場如火如荼發展之際擬迎政策新規。4月28日,銀保監會發布《農業保險精算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并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據悉,《規定》明確了農險的精算規則,通過農險費率中基準純風險損失率、附加費率和費率調整系數三要素的使用,以實現農險價格圍繞風險進行有管理的浮動。
(資料圖)
在市場人士看來,我國農險已從最初的商業化運營,轉變為以財政補貼為主的政策性險種。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精算科技實驗室主任陳輝表示,《規定》明確了我國農險定價基礎,但作為政策性險種,農險不能采用完全市場化的定價方式。
財政補貼性產品附加費率不得高于25%,其他產品上限可適當提高
據悉,《規定》首先明確了農險精算規定的適用范圍為種植業、養殖業和森林等農險業務。
在農險費率厘定方面,《規定》要求保險公司應當符合非壽險精算原理,農險費率標準公式為:費率=基準費率×費率調整系數。
其中,基準費率=基準純風險損失率/目標賠付率,目標賠付率=1-附加費率。財政補貼性產品的費率調整系數范圍為[0.75-1.25],其他產品的費率調整系數范圍為[0.5-1.5]。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中國精算師協會已發布農險行業基準純風險損失率的產品,保險公司定價時的基準純風險損失率應當使用行業基準。
此外,財政補貼性產品的附加費率不得高于25%,其他產品的上限可以適當提高。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費率與標的風險、經營成本相匹配的原則,合理確定費率調整系數和附加費率,并進行保費充足性測試。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精算科技實驗室主任陳輝表示,《規定》明確了我國農業保險定價的基礎,作為政策性險種,農險不能采用完全市場化的定價方式。
在費率回溯和糾偏方面,《規定》明確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費率回溯和糾偏機制,動態監測、分析費率精算假設與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的偏離度,合理考慮大災影響,及時調整農險費率。
對于使用行業基準純風險損失率的產品,保險公司的費率調整限于費率調整系數和附加費率。
中國精算師協會應當加強農險風險區劃研究,構建農業生產風險地圖,發布農險行業基準純風險損失率,并根據市場實際風險情況,適時更新測算農險基準純風險損失率,建立行業基準純風險損失率調整的常態化機制。
銀保監會數據顯示,2022年,我國農險原保費收入達到1219億元,規模創下歷史新高。2023年一季度,財產險公司經營的農業保險原保費收入本年累計已達410億元,同比大增32%。
保險公司應完善農險保費充足性測試流程,評估保費不足準備金
《規定》還明確,保險公司應當完善農險的保費充足性測試流程,評估保費不足準備金。
具體而言,對于中國精算師協會已發布行業基準純風險損失率的產品,《規定》明確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末逐單測試所有未滿期保單的保費充足性,且保費不足準備金(PDR)不得低于以下計算標準下的金額: PDR =max(PDT,0)
其中,wi=評估時點保單i未滿期天數/保單i起止天數;ki為評估時對保單i使用的系數,且ki≥k,當前設定k值為0.85; PRRi為保單i所對應的行業基準純風險損失率;
Ci為保單i發生的協辦費用與保險金額的比率,協辦費用指保險公司向財政、農業、林草、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等基層機構支付的用于協助辦理農險業務的費用;
OEi 為保單i除協辦費用外其他費用(含分攤費用)與保險金額的比率;Ri為保單i經費率調整系數調整后的費率;SIi為保單i的保險金額。
據了解,保險公司對于農險分入業務的保費不足準備金評估,同樣適用于上述要求,分出公司應當向分入公司提供評估所需的必要數據。
監管機構可以依據審慎監管原則,適時調整行業或個體保險公司進行保費充足性測試的頻率、保費充足性測試所使用的k值。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末根據本規定評估農險保費不足準備金,并在次年3月31日前將評估結果報告公司所屬監管機構。
陳輝表示,《規定》明確了農險保費不足準備金計算方式,相對于其他險種,一是固定了計算方式;二是由于考慮了農險巨災的風險因素,這一計量也在一定程度上變得更加保守。
總精算師成農險精算管理第一責任人,準備金回溯出現不利進展時應向監管機構報告
此外,《規定》還明確了保險公司總精算師的職責和監管措施。
作為公司農險精算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保險公司總精算師應在農險的準備金評估和產品定價過程中,充分考慮農險經營的季節性、地域性等特點,并審慎估計大災損失。
當農險準備金回溯出現不利進展或持續定價不足等風險,總精算師應當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陳輝介紹,在過去,監管只從車險、非車兩個維度監管,要求準備金回溯出現不利進展或持續定價不足等風險,總精算師應當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而這次則明確了農險也要單獨報告。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保險公司向監管機構備案的農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監管機構有關規定的情形的,監管機構將責令停止使用該產品,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費率。
保險公司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農險準備金評估報告、準備金回溯分析報告以及相關報表、文件、資料的,由監管機構依照相關規定責令改正,并處10萬-50萬元罰款。
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由監管機構依照《保險法》相關規定給予警告,并處1萬-1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保險公司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農險各項責任準備金,存在《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列舉的情形之一的,由監管機構依照《保險法》相關規定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監管機構依照《保險法》相關規定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則撤銷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