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訴江南《此間的少年》案改判: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董柳郭靖、黃蓉、喬峰、令狐沖……這些金庸筆下婦孺皆知的武俠人物,竟出現在作家江
文 /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郭靖、黃蓉、喬峰、令狐沖……這些金庸筆下婦孺皆知的武俠人物,竟出現在作家江南所著《此間的少年》一書中,成為 " 汴京大學 " 大學生。作家金庸起訴作家江南《此間的少年》侵權案迎來二審判決。
記者今天(5 月 13 日)從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對這宗 " 同人作品案 " 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訴侵權行為分別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令被訴侵權作品《此間的少年》作者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登報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 168 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 20 萬元,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就其中 33 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
2015 年,查良鏞(筆名 " 金庸 ")發現在中國內地出版發行的小說《此間的少年》所描寫人物的名稱均來源于其《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俠侶》四部作品,且人物間的相互關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節與其作品實質性相似。
該小說由作家楊治署名 " 江南 " 發表,由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出版統籌、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出版發行,在中國內地大量銷售。
查良鏞認為楊治抄襲其作品中的經典人物,在不同環境下量身定做與其作品相似的情節,改編其作品后不標明改編來源,擅自篡改其作品人物形象,侵害了查良鏞的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同時查良鏞作品擁有很高的知名度,楊治盜用上述作品獨創性元素獲利巨大,妨害了查良鏞對原創作品的利用,構成不正當競爭。
查良鏞還認為,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對小說《此間的少年》存在的侵權情形未盡審查職責,應承擔連帶賠償和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遂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查良鏞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銷毀庫存圖書;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楊治賠償經濟損失 500 萬元及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20 萬元,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就出版紀念版造成的經濟損失 100 多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2018 年 8 月,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此間的少年》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判決:江南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出版發行《此間的少年》并銷毀庫存書籍,賠償查良鏞經濟損失 168 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 20 萬元,公開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
二審判決: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一審判決后,查良鏞、楊治、北京精典博維公司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期間,查良鏞去世,林某怡系其遺產執行人并作為上訴人參加了訴訟。
對于人物名稱、人物關系、基本性格特征等元素能否構成作品的部分內容,《此間的少年》是否侵害查良鏞作品著作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各執一詞,莫衷一是,成為訟爭焦點。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
《此間的少年》故事情節表達上,除小部分元素近似外,推動故事發展的線索事件、場景設計與安排以及內在邏輯因果關系,具體細節、故事梗概均不同,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但整體而言,郭靖、黃蓉、喬峰、令狐沖等 60 多個人物組成的人物群像,無論是在角色的名稱、性格特征、人物關系、人物背景都體現了查良鏞的選擇、安排,可以認定為已經充分描述、足夠具體到形成一個內部各元素存在強烈邏輯聯系的結構,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 " 表達 "。
《此間的少年》多數人物名稱、主要人物性格、人物關系與查良鏞涉案小說有諸多相似之處,存在抄襲剽竊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對其出版發行的作品是否侵權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收到《律師函》后未及時停止出版、發行,構成幫助侵權。
在上述抄襲行為被認定構成侵犯著作權情況下,不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但《此間的少年》在 2002 年首次出版時將書名副標題定為 " 射雕英雄的大學生涯 ",蓄意與《射雕英雄傳》進行關聯,引人誤認為兩者存在特定聯系,其借助《射雕英雄傳》的影響力吸引讀者獲取利益的意圖明顯,楊治的該行為又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審法院考慮到《此間的少年》與《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俠侶》四部作品在人物名稱、性格、關系等元素存在相同或類似,但情節并不相同,且分屬不同文學作品類別,讀者群有所區分。
為滿足讀者的多元需求,衡平各方利益,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繁榮,采取充分切實的全面賠償或者支付經濟補償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二審法院不判決停止侵權行為。但明確《此間的少年》如需再版,則應向《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俠侶》四部作品的權利人支付經濟補償。從《此間的少年》所利用的元素在全書中的比重,酌情確定經濟補償按照其再版版稅收入的 30% 支付。
來源 | 羊城晚報 · 羊城派
責編 | 樊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