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資訊:懲治網暴,公檢法三部門公開征求意見!維權難度能降低嗎?
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三部門起草了《關于依法
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三部門起草了《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相關資料圖)
當下,網絡暴力事件層出不窮。網暴征求意見稿的發(fā)布及時回應了網絡焦點問題和社會關切。
在網絡上充斥各種評論的今天,哪種評論和行為會被界定為網絡暴力?個人遇到網暴問題,該如何應對?《征求意見稿》發(fā)布并實施后,網暴維權成本是否會降低?針對以上問題,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了相關領域律師,詳細解答上述問題。
發(fā)表偏頗評論會被懲治嗎?
《征求意見稿》指出,在網絡上針對個人肆意發(fā)布謾罵侮辱、造謠誹謗、侵犯隱私等信息的網絡暴力行為,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有的造成了他人“社會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擾亂網絡秩序,破壞網絡生態(tài),致使網絡空間戾氣橫行,嚴重影響社會公眾安全感。
與傳統(tǒng)違法犯罪不同,網絡暴力往往針對素不相識的陌生人實施,被害人在確認侵害人、收集證據等方面存在現實困難,維權成本極高。
簡而言之,“網暴實質上是以網絡為手段和傳播媒介實施的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的違法行為的總稱,包括通過網絡侮辱、誹謗他人、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等行為。”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合伙人李洪江律師向中新社國是直通車介紹。
《征求意見稿》也給出了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標準:
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或者違法違紀行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故意散布的,不應當認定為誹謗違法犯罪。針對他人言行發(fā)表評論、提出批評,即使觀點有所偏頗、言論有所過激,只要不是肆意謾罵、惡意詆毀的,不應當認定為侮辱違法犯罪。
那么,是一旦發(fā)表“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的評論,就會被視為網絡暴力并被追責,還是“造成嚴重后果”才會被視為網絡暴力?
對此,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劉紅丹向國是君介紹,一旦對受害者進行侮辱、誹謗,就已經產生了網絡暴力,根據加害情節(jié)的嚴重程度,法律有相關的認定標準,若被判定為民事案件,在網絡上中發(fā)布侮辱、誹謗等嚴重的評論者需賠償、道歉和停止侵權;若判定為刑事案件,網暴者就要入刑。
哪類網暴行為會被列為民事案件?哪類算刑事案件?
劉紅丹表示,一般情況下,法律會綜合被侵害人員的數量、網暴者的網暴程度,例如是否是組織者等情況進行判定。目前網絡暴力的判定標準是按照侮辱、誹謗等已有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罪行判定的。
根據《征求意見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從重處罰:
1、針對未成年人、殘疾人實施的;
2、組織“水軍”“打手”實施的;
3、編造“涉性”話題侵害他人人格尊嚴的;
4、利用“深度合成”技術發(fā)布違法或者不良信息,違背公序良俗、倫理道德的;
5、網絡服務提供者發(fā)起、組織的。
被網暴,該怎樣維權?
在隨時可發(fā)表評論的網絡平臺中,個人很可能會因不當言論成為施暴方,也可能會成為受暴一方。那么,遇到網絡暴力,我們該怎樣應對?
據河北高院微信公眾號,遇到網暴時,可通過以下5個步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及時保存侵權證據:利用拷貝等方式對相關信息、圖片、鏈接等證據及時保存,必要時前往公證處公證。
2、要求刪除侵權內容:為避免影響進一步擴大,要求網絡服務者(即侵權言論、圖片信息的發(fā)布平臺)及時刪除/屏蔽/斷開相關鏈接。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3、索要侵權者身份信息:提供相關證據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fā)函,或直接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要求提供侵權用戶的真實姓名、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
4、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侵權人采取適當措施恢復被侵權人名譽;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被侵權人出現精神損害等嚴重后果時才可申請);請求侵權人賠償因此遭受的財產損失。
5、涉嫌誹謗可報案:如網絡侵犯名譽權行為涉嫌構成誹謗罪,被侵權人可以向公安報案,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維權難度能降低嗎?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三部門聯合發(fā)布《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以律師專業(yè)角度看,目前的征求意見稿有哪些進步之處和需補充完善的意見?
劉紅丹表示,《征求意見稿》提出,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因為在網絡暴力案件中,施暴者人數眾多,若受害者提起訴訟,則要對施暴者一一進行訴訟,難度和成本都很高。比如在已審理的江歌案中,江歌母親就對不少網暴者一個個提起了訴訟。
但若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網絡暴力就可以按照整體案件處理。也就是說,受害者無需再一一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會主動搜集資料,將網暴者集體立案處理。
在取得進步的同時,在劉紅丹看來,《征求意見稿》仍有一些可以補充完善的部分。比如,《征求意見稿》都是對于事后的意見征集,提出了網暴發(fā)生后的訴訟、立案標準和程序,但未規(guī)定事中的及時預防。
具體來說,在網民發(fā)布侵害他人權利的言論時,平臺可以通過精選、關閉評論等及時預防網暴的出現。在網暴中,平臺也應該負有一定的責任和義務。
對此觀點,李洪江也認為網暴具有施暴者人數眾多、難以確定施暴者身份、維權成本高等的特點,因此網絡暴力還需提前預防:
首先公安機關要依法及時向社會發(fā)布案件進展信息,澄清事實真相,有效消除不良影響;
其次網絡服務提供者要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及時刪除不良言論;
再次相關機構要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廣大網民自覺守法,引領社會文明風尚。
此次《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3年6月25日。
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提出意見:
一、電子郵件請發(fā)至:
xsjsxgca@163.com;
二、信件請寄至:
北京市東城區(qū)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郵編:100745;北京市東城區(qū)北河沿大街147號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郵編:100726。在電子郵件主題或信封上標注“懲治網暴文件反饋意見”。
(來源/國是直通車 文/華卓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