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首個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方案出臺
市民政局昨日發布了《東莞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方案》)。記者了解到,這是東莞首次出臺規范低收入家庭和低收
市民政局昨日發布了《東莞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方案》)。記者了解到,這是東莞首次出臺規范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對象的認定方案。該《方案》將進一步完善東莞社會救助體系,保障東莞市符合低收入家庭認定條件對象的基本生活權益。
根據《方案》,低收入對象是指具有東莞市戶籍、家庭人均收入在東莞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1.5倍(含1倍)、人均持有家庭財產價值低于東莞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8倍并納入低收入救助的城鄉居民。符合相關條件的低收入對象可享受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等專項救助。
以家庭為單位申請
據悉,低收入對象認定根據《東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明確的申請審核程序執行,具體將分為申請與受理、審核審批與公示等步驟。
在申請階段,申請人需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提出申請,填寫《東莞市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請審核表》,并根據申請人家庭成員不同情況提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身份證及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明材料以及其他必需的證明材料。
根據《方案》,申請時還需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包括家庭成員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納稅憑證;從事農業生產的,應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賃合同;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應提供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的《就業創業證》、學生在讀證明、無勞動能力證明(殘聯出具的重度殘疾證明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殘疾人證。
家庭情況將被長期公示
申請材料提交齊全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村(居)委會協助下,組織經辦人員對申請人家庭實際情況逐一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經辦人員將采取信息化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
《方案》指出,申請低收入救助的家庭應當接受市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對家庭成員的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對申請家庭是否符合低收入救助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及時在村(居)務公開欄公示核對信息、入戶調查情況和審核意見,公示期為7日。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自公示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公示期間出現異議且能出示有效證據的,應當組織民主評議。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自公示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對擬批準的低收入家庭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政務公開欄、社會救助服務窗口、村(居)務公開欄以及政務大廳設置的電子屏等場所和地點再次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等,公示期為7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決定批準的,簽發《東莞市城鄉居民低收入保障證》,納入低收入救助范圍;決定不予批準的,應于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村(居)委會和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方案》規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對低收入家庭在其戶籍地或居住地的鎮(街道、園區)政務公開欄和村(社區)政務公開欄長期公示。市民政局應當在門戶網站對低收入家庭情況進行長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眾的低收入對象信息查詢機制。公示應當保護低收入對象個人隱私,不得公開與救助無關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