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聚焦:“缺標評審”有利于高校教師分類發展
職稱評審是高校教師職業發展的重要一環。在目前的職稱評審體系中,基于教師職業特征和發展規劃等開展“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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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評審是高校教師職業發展的重要一環。在目前的職稱評審體系中,基于教師職業特征和發展規劃等開展“分類評價”是高校的主流方案和發展趨勢。分類評價主要分為教學型、教學科研型、科研型等不同通道,還有部分高校將職稱細分為十余個種類。細分崗位類型,實施差異化評價,能夠有效引導教師找準賽道、明確目標、精準發展。
然而,在職稱總數一定的前提下,晉升通道多元化也存在著職稱資源分散等矛盾。最明顯的是,短期內各職稱通道的指標窄化,達到晉升條件的教師不一定能夠順利晉升,可能造成人才流失的隱患。因此,筆者建議,可以采用“缺標評審”的方式,作為解決職稱通道擁堵、讓分類發展“軟著陸”的有益嘗試。所謂“缺標評審”,指在指標不足的情況下,通過榮譽指標或者其他途徑,給符合晉升條件的教師相應的榮譽或名分,肯定其在學術領域的成績,但在相應配套條件上可以折價或變價施行。
“職稱擁堵”不利于教師成長
當前,基于辦學定位和發展實際,高校普遍實行的職稱評審標準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超高標準晉升機制,即要求參評者以高標準參與職稱評定。這種機制對參評者的綜合條件要求較高,如要求在專業領域頂級刊物發表論文數篇等。另一種是中等標準擇優晉升機制,多數人通過一定努力基本能夠達到該晉升條件。
以上兩種標準各有利弊。前者晉升標準高,只要達到設定的各項標準線即可實現晉升,且人為干擾因素較少,不會導致教師出現過度焦慮等現象。但這種超高標準既不利于高校廣攬青年學者,也不利于教師隊伍的梯隊建設和團隊的可持續發展。后者標準適中,但因指標有限,參評者即便達到晉升標準,也需要“優中選優”,可能導致競爭過程的無序性,出現學術研究之外的內耗。比如,極少數學者出現“追求成果數量忽略質量”或“以行政職位綁定職稱評審”等現象,甚至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極端情形,嚴重影響學校和學術聲譽。因此,高校在推進職稱評審的過程中,應制定科學有效的彈性機制,既能通過評審發揮學術牽引作用,又能體現一定的人文關懷,避免無序內耗。
“缺標評審”緩解職業內耗
職稱評審本質上是一種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水平和職業素質能力的評價與激勵機制,如果失去了對學術發展的激勵導向作用,必然導致職業內耗。在科研領域,“破五唯”重在減少低水平重復。其中一個重要抓手,就是減少教師因職稱評定產生的發展焦慮。因此,“缺標評審”可以作為降低高校教師職業內耗的一個選項。
以專業教師評聘為例,筆者建議,有需要的高校可以在正高評聘中試點“缺標評審”。具體來說,高校可以先建立人才蓄水池,副教授達到教授四級晉升的起始條件后,設置兩個通道:第一個通道,淡化成果數量,主要評價代表作、標志性成果、解決“卡脖子”問題的貢獻度,成果突出者根據排序、指標數量直接晉升,特別優秀者破格晉升為教授。第二個通道,滿足晉升條件但因指標限制不能直接晉升者,可申請走“缺標評審”通道,同樣授予教授職稱。“缺標評審”通道的教授待遇,可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校、院有合規的經費來源,就按照學校通過的“缺標評審”細則兌現待遇;如果校、院經費確有困難,可根據相關細則逐步兌現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不能簡單地將“缺標評審”等同于等額評審。等額評審指達到晉升條件就可以直接晉升,其弊端在于職稱評審一旦徹底失去競爭成分,必然消解組織內生動力,影響組織的可持續發展。兼容雙通道的“缺標評審”,本質上是一種壓力分解機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職業內卷,是高校教師“分類發展”政策的有益補充,也是疏導教師職稱評審焦慮的調節器,能促進“破五唯”落到實處。
當減輕了職稱的后顧之憂,教師便能夠更好地沉下來,徹底放棄低水平重復科研,真正實現分層分類發展,并推動生成“科研成果不在乎多,更在乎高質量、創新性”的新型學術生態。
優化機制激發“正向驅動”
為實現“缺標評審”的正向驅動功能,需在標準科學化、規則透明化、評審陽光化三方面完善體制機制。
首先,高校需在充分調研的情況下,科學制定晉升標準。相關議事機構或組織要廣泛參與調研,開展充分論證。目前,有的高校推行代表作制,選擇數篇代表作參評;有的高校推行積分制,將教師完成的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等任務或取得的成果進行量化打分。無論哪一種標準,均應在達成廣泛共識的情況下方可施行。
其次,要依據晉升標準,建立合理的評審規則。具體評審規則主要涉及如何確定當年缺標晉升的指標數,缺標晉升的教師獲得晉升后如何兌現待遇等。這些問題需要結合校情、學科專業特色綜合考慮,由學校相關議事機構或組織在充分調研、論證后公布規則,使規則公開化、透明化,讓教師做到心中有數,準確規劃奮斗路線圖。
此外,還要公開公平地開展“陽光評審”。一方面,參評對象和評審過程要受到校內教師的關注和群眾監督,綜合條件優秀者自然會成為工作標桿,進而激勵更多的教師努力奮進。另一方面,深入推進代表作評議實名制。為保障在推行代表作評價制度時評價客觀公平公正,可在一定范圍內試行評審專家實名評議,促使專家的評價意見接受輿論監督。通過透明化的評審機制,切實提升評審結果的公信力。
(作者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員。本文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課題[2722020XC004、2722022EY037]研究成果)
《中國教育報》2023年04月24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