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簡訊:非法捕撈、暴力抗法,檢察機關通過“行刑銜接”大力度追責
經審查,2021年6月至8月,清城區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某華等22人涉嫌非法捕
犯罪分子非法捕撈致水生生物資源受損,沖撞執法船暴力抗法。檢察機關通過“行刑銜接”,全方位、大力度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資料圖片)
6月10日,最高檢發布6件依法懲治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典型案例。
《廣東省清遠市陳某華等30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入選。
案情顯示,2019年4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陳某華、陳某明等24人以家庭成員或親戚朋友關系為組合紐帶,在佛山市三水區大塘鎮至清遠市清城區石角鎮禁漁河段,長期采用電拖網船電魚的方式,大肆非法捕撈草魚、鰱魚、鯽魚等河魚后銷售得款195萬余元。被告人林某華、王某志等6人明知陳某華等人售賣的水產品系非法捕撈所得,仍予以收購。經鑒定,本案造成水生生物資源損失3260余萬元。
最高檢介紹,本案為跨區域、大規模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涉案人員長期在禁漁河段大肆非法捕撈,甚至以沖撞執法船只等方式暴力抗法,不但嚴重破壞珠江流域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而且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群眾反映強烈。
2020年7月,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清城區檢察院”)通過“行刑銜接”工作機制,聯合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以下簡稱“清城公安分局”)和區漁政部門部署專項打擊行動,先后三次召開聯席會議,重點針對犯罪分子熟悉水路、裝備好、船速快以及深夜作案、流竄作案帶來的抓捕難、取證難、執法風險大等突出困難,提出以“收魚人”為切入點,逆向查找“捕魚人”的引導偵查意見。清城公安分局采納了清城區檢察院的意見,于2021年1月組織收網行動,抓獲犯罪嫌疑人28人,扣押大型電魚船9艘,凍結涉案資金756萬元。
為進一步夯實證據,檢察機關在上級部門指導下,就案件管轄、共犯人數、犯罪數額、違法所得、賠償損失的計算等問題,向公安機關進一步提出引導取證意見。為準確認定生態損害賠償數額,清城區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同步介入,引導公安機關查實作案時間段(區分禁漁期和非禁漁期)、漁獲種類、作案漁船馬達的功率、作案區域、實際交易金額等證據后提交鑒定機構,作為鑒定生態損害賠償數額的重要依據。
2021年2月,清城公安分局提請清城區檢察院對28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清城區檢察院在審查逮捕過程中,敦促另外2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2021年5月,公安機關將該批案件分成13個案件陸續移送清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后,促使部分犯罪嫌疑人主動退出贓款合計72萬余元。經審查,2021年6月至8月,清城區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某華等22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林某華等6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清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清城區法院”)提起公訴;對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陳某華等22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22名被告承擔水生生物資源損失及鑒定評估等費用3322萬余元;對犯罪情節輕微的陳某妹、陳某娣2人依法作相對不起訴處理,并督促被不起訴人以增殖放流方式,投放1.2萬尾魚苗用以修復受損生態環境。
2021年11月至12月,清城區法院先后對上述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陳某華等22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至七個月不等,支持檢察機關全部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處陳某華等22人賠償水生生物資源損失及鑒定評估等費用合計3322萬余元;判決林某華等6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并處罰金合計21萬元。一審判決后,林某志、何某杰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林某智、陳某權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判決賠償數額過高為由提出上訴,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了對林某志和何某杰的量刑,對林某智、陳某權的民事公益訴訟賠償數額作了少許下調。
最高檢闡述本案典型意義時表示,為保護北江流域漁業生態資源,檢察機關刑事檢察、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加強橫向聯動,努力打破在生態環境資源保護領域融合發展的壁壘。刑事檢察部門在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偵查,提出取證意見的同時,與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共享案件線索,為全方位、大力度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全面修復被損害的漁業資源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