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今頭條!廣東擬推“醫保信用積分” 信用等級高者可享就醫便利
據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官網消息,6月26日,廣東省醫療保障局發布《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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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官網消息,6月26日,廣東省醫療保障局發布《廣東醫療保障信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擬對醫院、藥店、參保人等實行醫保信用積分管理,個人信用等級高者可享受信用就醫等便利措施;醫院、藥店信用等級高的,在日常監督檢查或抽查中可減少受檢頻次。
根據征求意見稿,信用主體包括機構類主體和個人類主體。機構類主體包括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和其他參與醫療保障活動的機構;個人類主體除包括提供醫療保障服務的醫師、藥師等專業人員、機構類信用主體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及其他參與醫療保障活動的個人。
征求意見稿規定,全省使用統一的信用評價規則對信用主體進行醫療保障信用評價,評價采取動態積分制,將作為信用記錄存檔。根據積分情況,信用等級分為五個等級,反映信用主體的綜合信用狀態。
征求意見稿提出,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采取積分制,機構類信用主體的信用評價采用“千分制”,基礎分850分,滿分1000分;個人類信用主體的信用評價采用“百分制”管理,基礎分85分,滿分100分。根據評分情況,信用等級分為A到E五個等級,被依法依規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其信用等級直接判定為E級。
對信用等級為A、B等級且不存在失信行為的信用主體,醫療保障部門可以分別給予激勵措施,如對機構類信用主體,在日常監督檢查或抽查中減少檢查頻次,提高醫療保障基金預撥付額度等措施;對信用等級為A級的信用主體,在政務服務事項方面提供容缺受理、優先辦理等便利措施;對其中個人類信用主體提供信用就醫等便利措施。
征求意見稿規定,醫療保障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公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公開期限屆滿后不得再行公開。公開期限自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計算;失信行為處于持續狀態的,公開期限自失信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周睿)